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的不应诉判决。如果被告在审前程序里未能遵守某些程序要求、期限或者法院指令,法院可以作出不应诉判决以示惩罚。
(一)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
尽管不应诉判决主要适用于未能签署送达认收书或进行答辩的情况,但英国原先的诉讼规则以及新的《民事诉讼规则》都认为不应诉判决的适用范围不止于此。在被告未能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时,原先的规则规定可以适用不应诉判决。[10]
1999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规则设置了一个特殊程序,当被告没有遵守法庭发布的命令时,原告能够获得一个不应诉判决。基于对案件的管理权,法院可向当事人发出命令,并规定如果当事人不遵守的话,将会撤销案情声明。此时原告能够请求法庭就特定金额或财物的交付作出不应诉判决。根据这一程序被登录不应诉判决的被告可以向法庭申请撤销有关判决。[11](www.xing528.com)
(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的发现程序(discovery)是审前程序的实质和基石,它是当事人寻找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程序。发现程序有助于保存证据,明确真正存在的争点,并使当事人能够获得与争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利用庭外证言(deposition)、质问书(interrogatories)、要求提供文书和物证、要求自认、检查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状态等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发现程序原则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出示与请求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义务;如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出示或者拒不协助发现证据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出示或发现命令。
如果当事人或证人没有遵守法院发出的命令,未遵守的一方或证人就会被视为藐视法庭,为此会被罚款甚至被投进监狱,直到其执行了法院的开示命令。除此之外,法院可以限制当事人在庭审中使用一定的证据,从而删除一方当事人请求、答辩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还可以命令当事人向对方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在极端的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对被告作出不应诉判决。当然,除非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明目张胆、蛮横无理”,或者“故意、顽固、无理地无视法院的权威”,否则法院不会直接作出败诉判决。对于是否实施制裁,法院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决定何种行为是否严重到了应当处以终结诉讼的处罚时,法院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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