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1999年4月2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最基本的变革。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阶段,乃是引进了一部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的统一民事诉讼法典,从而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诉讼惯例和诉讼程序不必要的区分。[7]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规则》第7.2条第1款,法院基于原告之申请,签发“诉状格式”(claim form)时,诉讼便提起。诉状格式签发后,须向被告送达,还应同时或随后送达“诉状明细”(Particulars of claim),载明原告对所依据事实的准确陈述。送达诉状明细时须同时附送答辩状等格式文书。如果被告希望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予以抗辩的,须在收到诉状明细之日起14日内提出答辩;或是先在14日内提交“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并在收到诉状明细之日起的28日内提出答辩。答辩状应当表明对原告在诉状明细中所提主张的态度:(1)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2)不能确定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3)承认原告之主张。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须在答辩状中陈述否认之理由,以及不同于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若被告对原告主张未回复的,除原告提出的给付金钱之数额外,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自认。按照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未按期提出送达认收书,或者未按期提出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作出不应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
(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诉讼案件是通过向恰当的联邦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提交诉状的方式而启动。原告提交诉状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向书记官提交传唤状(summons)要求书记官签署,加盖法院印章,并发还给原告,以便由原告向被告送达。传唤状是一份通知被告诉讼开始以及被告有一定期限针对起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文件,应当载明法院和当事人名称,并注明原告或其代理律师的姓名和住址。传唤状中还应写明被告到案和答辩(appear and defend)的期间,并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间内应诉和答辩,则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请求的救济,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有责任在提起诉状之日起通常的120天内将起诉状和传唤状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起诉状和传唤状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送达针对起诉状而作出的答辩状。如果被告已经放弃被直接送达诉状的要求,则享有“自弃权请求发出之日起60日”的提出答辩状的期限。[8]被告应当以简单明了的措辞对原告提出的每一个请求作出答辩,并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自认或否认。如果被告不能确定该事实的真伪,则应当作出不知陈述,该陈述具有否认的效力。对事实的否认应当清楚地指向其实质性内容。如果当事人出于善意,仅否认部分事实或其条件,则应当指出该事实的真实及重要的部分,否认其余部分。
当被告不到案或不行使其他抗辩,并且该事实已经被宣誓陈述书或其他方法所明确时,书记官应该登记该当事人为不应诉。如果已经进行不应诉登记,同时起诉状清楚表明了诉讼请求的特定金额,书记官可以就该笔金额作出不应诉判决;除此之外,大多数规则赋予法官决定是否作出不应诉判决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应诉是否主要是技术性的以及被告现在是否准备好进行答辩、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迟延应答而受到损害、所涉及的金额或所争议问题的重要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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