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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对缺席时间范围的界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共通特点就是一审程序明显地可以分为“庭审”与“审前程序”这两个大的阶段。审前程序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它本身就具备独立的纠纷解决功能。尤其是在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规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诉答书状提出了严格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也就是说,按照英美法系的诉讼结构,从诉讼开始直到庭审结束的时间阶段,都有可能产生缺席状态。

英美法系对缺席时间范围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共通特点就是一审程序明显地可以分为“庭审”(trial)与“审前程序”(pretrial)这两个大的阶段。trial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有相似性,与此相应,pretrial总体上也能够被视为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从历史上看,trial是由陪审团听取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证明活动和相互辩论后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判断的审理过程。由于非法律专家的陪审团必须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地听取证据和辩论并作出判断,开庭前所作准备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必须使案情能够在开庭时以某种适合于集中审理和陪审判断的样式被呈示出来。[1]在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法官律师正是力图通过审前程序以澄清无关的争点直至仅保留真正有争执的事实争点被带入庭审。如果不存在真正的事实争点,案件就不会进入审判,而是通过和解、自愿撤销或者其他处置性动议得以解决。审前程序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它本身就具备独立的纠纷解决功能。

由于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诉讼一开始就具有实质性意义。尤其是在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规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诉答书状提出了严格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原告的起诉状不仅必须写明诉讼请求,通常还需要载明原告对所依据事实的准确陈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有责任在规定期间之内提出内容详尽的答辩状,对原告提出的每一个请求作出答辩,并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自认或否认。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间内未能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法院可以直接对其作出败诉判决。因此,无论是在审前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诉讼规则的要求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缺席”而遭受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按照英美法系的诉讼结构,从诉讼开始直到庭审结束的时间阶段,都有可能产生缺席状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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