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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法理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送达方式之一。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张贴或刊登公告的方式,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后即发生送达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整个民事送达程序体系中的兜底方式,是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最终手段。

缺席审判:法理与制度探索

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送达方式之一。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张贴或刊登公告的方式,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后即发生送达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公告送达可以采取如下形式:(1)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2)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如果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其内容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www.xing528.com)

与其他法定的送达方式所不同的是,公告送达并非将诉讼文书实际地交付于受送达人可支配、掌握的范围之内,因此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拟制送达;无论受送达人是否通过公告了解了诉讼文书的内容,均认为送达已经完成,其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作为立法所列举的最后也是最为特殊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式且均无效果之后才允许使用。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整个民事送达程序体系中的兜底方式,是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最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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