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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的经济性考虑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使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制度大概是源于吉米·边沁的提议。在美国,俄亥俄州早于1917年就授权特定法庭制定邮寄送达的程序规则。尽管委员会担心改由个人的送达会发生欺诈行为、效率低下,以及根据《规则》12提出的送达无效的动议将大量增加,但减轻执法官的负担成为首要目标,“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修改大大便利了执法官,由此而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法院应当付出的代价”。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邮寄送达的经济性考虑与制度探索

现代使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制度大概是源于吉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提议。[43]边沁是功利论思想的代表人物,他对功利主义法学的研究、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批判,以及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就。尤其是他在立法理论方面所提出的原则和标准,迄今仍被许多国家立法机关所奉行。边沁这样描述“功利原则”:“凡与某一个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该个人幸福总量的事物。凡与某一共同体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组成该共同体的诸个人的幸福总量的事物。”[44]边沁认为,在考虑立法的适当性的时候,不能仅依据其古老性或所依托的宗教权威,而应该看法律可能产生的善或者恶,即快乐或者痛苦。[45]

边沁的法律理论倾向于法律规范的实际效率、效用和收益,而不是停留于一般道义概念的论证上。他怀着简化程序和改进法庭效率的愿望,提议几近完全放弃过去被当作保障国民权利所必需的那些制约和保障。所以,他把自己在《政府片论》中所提出的宪法原则扩展到程序法上,指出过去关于法律的形式主义或程序性,以及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的规定,都是不必要的信念。他批评法律中存在的程序繁杂、含糊不清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大量的花费的烦恼,主张用非正式程序来代替正式诉讼,不必拘泥于过于烦琐的技术细节。[46]公务机关的当面送达之所以受到异议,主要理由就是它带来了过高的诉讼成本。在各类民事纠纷日益涌入法院的近、现代社会,诉讼爆炸引发案件积压、诉讼迟延并伴生诉讼成本的攀升。实行法院送达的体制中,送达事务挤占了法院大量的审判资源;而对于法院以外的其他公务送达机构来说,若要对每一诉讼案件的文书都须亲自当面进行送达,将会成为一种不堪负荷的任务。

在美国,俄亥俄州早于1917年就授权特定法庭制定邮寄送达的程序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c)原本规定所有的传唤状都要由一名联邦执法官、助理执法官或法庭指派的任何人来送达。在对该《规则》讨论进行修订的过程中,美国联邦执法官署于1978年前期,向《规则》咨询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紧急帮助请求,因为他们在联邦民事诉讼中的传唤状送达职能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在财政上不堪负荷。美国司法部基于在12个联邦地区进行的实地调查,就执法官署的状况发布了一份详细的评估调查,包括定点访问执法官署职员,以及对数百份诉讼卷宗的调查。在展示出许多表格、图示以及统计一览表之后,调查的结论是:由于“预算的限制”,执法官在送达传票方面的任务应当大幅度缩减。1978年,《规则》修改建议稿对第4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可以选任经各州法律授权的任何个人来送达传唤状[新的《规则》4(c)规定:“经授权可以在州普通管辖法院提起之诉讼中送达传唤状的个人,也可以进行在该州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之送达,或者是在该州完成之送达。”]。尽管作出这一修改的同时亦明确保证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由执法官进行送达,但由于更多数量的个人有资格在联邦诉讼中送达传唤状,预示着联邦执法官的负担将会变小。尽管委员会担心改由个人的送达会发生欺诈行为、效率低下,以及根据《规则》12(b)(5)提出的送达无效的动议将大量增加,但减轻执法官的负担成为首要目标,“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修改大大便利了执法官,由此而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法院应当付出的代价”。起草委员会还计划在《规则》4里增加一款,编为4(d)(8),授权对个人和商业实体性质的被告采用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这一提议同样是为了缓解执法官署的财政紧张状况。[47](www.xing528.com)

时至今日,各个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几乎都允许使用邮寄的方式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48]改当面送达为邮寄送达,客观上节约了送达资源,加快了法律文书传输速度,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率。特别对交通欠发达地区实行邮寄送达的意义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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