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系由送达机关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为目的,至于受送达人接受该诉讼文书后,是否亲自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则在所不论。因此送达程序系以诉讼文书的实际交付为中心,只要诉讼文书已处于受送达人可支配的范围,送达程序的目的便已达到,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便告完成。各类送达方式可据此而划分为实际送达与拟制送达。
实际送达,指诉讼文书已实际地处于受送达人可支配、掌握的范围之内,受送达人可以通过亲自阅读诉讼文书而了解其内容。实际送达又可分为直接的实际送达与间接的实际送达两类。直接的实际送达指诉讼文书由送达机关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直接送达;间接的实际送达指诉讼文书的送达由其他机构或人员代为进行;或是因送达人未能与受送达人会面、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从而通过转交、留置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实际地置于受送达人可支配的范围之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便属于间接的实际送达方式。(https://www.xing528.com)
拟制送达,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实际送达方式未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送达机关以公告、单向邮寄[34]等方式来进行送达,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视为送达完成。由于民事诉讼是由多个相继进行的阶段构成,而诉讼文书的送达通常是各个诉讼阶段之间的纽带,送达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为了防止送达障碍而导致程序的阻滞,民事诉讼中采用拟制的手段进行送达,从而推动程序的进行是完全必要的。拟制送达有两层作用:其一,希望通过公告、单向邮寄的方式使受送达人了解到诉讼文书的内容,从而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因此公告除了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外,往往要在报纸上刊登以扩大传播面;单向邮寄也应当向与受送达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寄送。其二,即使刊登公告,被告实际了解看到的机会也是微弱的,因此公告更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拟制送达的方式形成一个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外观。只要符合立法规定的要件,已完成的拟制送达具有与实际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拟制送达虽然是在实际送达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它对当事人参加程序的保障来说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必须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让受拟制送达的当事人有机会得到事后的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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