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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与诉讼通知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诉讼书状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事由有清楚的认识。诉讼通知与诉讼书状的送达程序紧密相关。[24]诉讼通知的目的在于向利害关系人现实地告知未决诉讼,并向其提供参加诉讼的机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缺席审判与诉讼通知的重要性

(一)诉讼事由告知

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未决诉讼的通知,首先需要告知诉讼事由,即向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理由和证据,从而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对方主张的前提下进行应诉、参诉,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因此,在庭审之前,被告有权获得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并作出答辩;原告也有权获得被告的答辩状副本。通过诉讼书状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事由有清楚的认识。

(二)传唤状及后果告知

诉讼通知必须包含有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的传唤状,敦促当事人到庭应诉并告知诉讼开始阶段的步骤和程序。这些步骤和程序可能包括答辩、提交证据、交换证据、首次开庭的期日及其地点等等。传唤状必须说明当事人完成这些诉讼程序的期限,并充分说明如果未能按期完成这些程序步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可能产生的失权效果甚至是作出缺席判决,使当事人在了解程序后果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三)正式的送达程序

送达是按照一定方式将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件交付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关系人的一种程序,以便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从而产生一定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效果。诉讼通知与诉讼书状的送达程序紧密相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反复强调过送达诉讼书状的重要性:“在我们的司法系统长久以来所奉行的传统中,诉讼书状的送达对被告必须遵循的任何程序性负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送达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告知未决的法律诉讼,送达的方式和时间能够给予被告一个公平的机会来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并提出自己的防御、抗辩”。[24](www.xing528.com)

诉讼通知的目的在于向利害关系人现实地告知未决诉讼,并向其提供参加诉讼的机会。通知目的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向当事人进行的正式送达程序。送达程序对于送达主体、送达对象、送达方式、送达时间等都有严格的规范性要求,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庭传召处于其司法管辖权之下的当事人时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诉讼通知的内容能够实际地达到受送达人,使其充分了解未决的诉讼,并保障其参加诉讼的机会。

(四)就审期间保障

当事人受送达传唤状与言词辩论期日之间,应有相当的时间间隔,即所谓就审期间,以便当事人准备辩论及到场应诉。就审期间之目的在于使被告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原告的控诉内容,并提出自己的事实主张,收集必要的证据,以行使其防御权;对于原告而言,在接受被告答辩状的送达之后,也需要一定的期间间隔,以便充分了解被告的防御意旨,并适时调整本方的攻击方法。

为了使利害关系人有公正的机会提出有利于本方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各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有关于就审期间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在已系属的案件中,传票送达后到指定的期日之间的期间,在律师诉讼,至少为一周,在其他诉讼,至少为3天”;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也规定:“诉状,应与言词辩论期日之通知书,一并送达于被告。前项送达,距言词辩论之期日,至少应有10日为就审期间。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曾行准备程序之事件,前项就审期间至少应有5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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