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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非讼程序的应用范围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把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行为能力受限或无行为能力、财产无主等案件列入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此外,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将丢失不记名凭证的复权、遗嘱文件的验证、死者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财产的管理、婚姻亲子关系案件等也列入适用非讼程序的范围。总之,外国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亦即,与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的诉讼程序不同,非讼程序是以当事人一方审理为原则的。

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非讼程序的应用范围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处理的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可区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大类。诉讼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案件;非讼案件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及目的不同,因而程序的具体设置也就必然不同。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的客观存在,是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设立的客观基础,法院处理诉讼案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处理非讼案件则适用非讼程序。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设有非讼程序,以审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但在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方面却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把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行为能力受限或无行为能力、财产无主等案件列入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此外,有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将丢失不记名凭证的复权(公示催告程序)、遗嘱文件的验证、死者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财产的管理、婚姻亲子关系案件等也列入适用非讼程序的范围。总之,外国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63]根据以上对非诉讼案件和非讼程序概念的界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符合这一特征的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17章至第19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64]

非讼案件与争讼案件在法律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非讼案件应当依照非讼法理来处理,原则上不能依照争讼法理来处理。在对审原则的适用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存在着重大差别:

民事诉讼在结构上以有对立着的双方当事人为基本型态。诉讼中既有作为起诉者的原告,又有作为被诉者的被告。原、被告处于利害关系中的对立状态。这样的状态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应维持原、被告之间的平等地位,以及原被告分别与法官之间的等同距离,从而使之拥有平等的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亦即拥有相同的攻击与防御方法。法官正是在此诉讼程序的格局中,以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作出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因此,理论上也称该原则为“武器平等原则”。据此原则,原告在起诉时,若缺乏明确的被告,诉讼程序则不能成立;反之,若起诉者不是声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程序也不能构成。因为,无论何种情形的出现,都意味着诉讼程序中缺乏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对审的机制无以产生,法院由此缺乏作出裁判的契机。非讼程序则不然,它的启动不以案件有权益争端为事实前提,因而只要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把它发动起来,而且该申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对于非讼案件的处理,不是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的结果,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陈述及辩论为裁判基础的。所以,通常见到的非讼程序,在案件解决过程的自始至终,往往只出现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根本没有,或者没有出席法庭的必要。亦即,与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的诉讼程序不同,非讼程序是以当事人一方审理为原则的。[65](www.xing528.com)

此外,在非讼程序中,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原则,并限制或排除当事人主义的适用而采行职权主义。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中,不存在争议,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不可能也无须法庭言词辩论,法官通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受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认的限制;可以变更或超出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裁判,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和范围的限制。非讼程序之所以原则上采取职权主义,主要是因为非讼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权益,包含着公益因素,对于非讼案件的处理原则上不受私权自治和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法院作为社会公益维护者以职权处理非讼案件和控制非讼程序。[66]

由于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在法理上存在的对立性,因此在非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排除对审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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