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指的是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必须在亲自听取当事者双方的主张和辩论并直接接触了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下判决的审理方式。与此相对,间接审理原则意味着在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之外,还设置了事先进行调查的法官,负责听取当事者主张和调查证据,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则根据调查法官的报告来下判决。[54]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而且在精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人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方式获得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5]
所谓言词审理原则,从诉讼行为的角度看,系指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辩论、证据调查以及裁判,均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从诉讼资料的角度看,系指只对当事人以言词的形式陈述的内容进行裁判斟酌的诉讼原则。[56]言词审理原则常与直接审理原则相结合而存在,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倘由受诉法院以外之人进行审理,当事人即使以言词方式陈述,法官再将言词陈述的笔录作为判决之基础时,亦属间接审理;反之法官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亲自阅读书面陈述内容,亦不失为直接审理。[57]
在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和言词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下来的;而英美法系中尽管没有确立直接和言词原则,却设有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二者具有相似的要求和功能。直接和言词原则在审判程序方面可包含以下几项规则:(1)法庭审判必须在当事人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4)法庭审判须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间断;(5)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58](www.xing528.com)
直接和言词原则尽管着重强调“审判者亲自调查证据”,着重于审判者于证据的关系,但是这一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均同时出席法庭审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在客观上也会使双方当事人拥有对席辩论,并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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