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英国的法律谚语所云,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48]从世界各国法制情况来看,公开审判是伴随着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而相应确立和演变的。审判程序的公开,起源于近代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由法国大革命所创立的,是反对秘密审判的产物。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案件的审理不向社会公开,甚至也不向当事人公开。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依靠秘密举报和秘密审讯实现判决,以便大规模的镇压异端,从而维护教会“在政治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百川朝宗的地位,并使自己的财富剧增”[49]。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50]在现代诉讼理论中,审判公开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51]
首先,审判公开不仅仅指宣判的公开,还包括审理的公开。宣判公开要求的是司法裁判的内容为公众所了解,而审理的公开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与法律运用活动应当在诉讼参与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审理公开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较宣判公开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审理的公开,也即裁判决定的公开。
其次,审判公开并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审判活动是一个由庭前、庭审以及庭后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由于庭前及庭后的执行阶段缺乏法庭审判那样正规的开庭审判的仪式,因此更容易出现问题,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就更加困难,就更需要程序的公开。(www.xing528.com)
最后,审判公开不仅仅要求要向当事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二者缺一不可。向社会公开,是指法庭于审判之际,不禁止特定的人出席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当事人公开原则,系指诉讼当事人就法院及对造于该诉讼程序所为之诉讼行为有获知之权利,于法院讯问证人调查证据时得在场并有阅览全部诉讼笔录之权利。换言之,诉讼当事人于法院之调查证据及辩论期日,有受合法传唤到庭,参与诉讼程序之权利。[52]“公正诉讼”的概念在原则上也意味着各当事人享有权利,有权了解向法官提交的所有文书、字据或意见说明,并且有权就此进行讨论。在这里,重要的是,向法院提交的有可能影响其作出判决的所有文件都应当传达给各当事人,以便他们能够进行辩论。[53]此外,法官的活动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时进行,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接触。因此,公开审判也是对审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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