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

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即使双方当事人拥有同样的法律权利,他们为利用这些权利而可支配的手段可能远不平等。在这一方面,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文书提出义务”,都能够从实质上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对抗中达到“武器平等”的目的。

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

两造对席审理原则有赖于社会承认公民之间是平等的。在一个专制社会中,不可能设想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与“反驳”。[39]例如在古罗马的“法定诉讼”时期,按照判例规定,市民对长官、卑亲属对尊亲属、解放自由人对恩主,都不能传唤其到庭应诉;卑亲属和解放自由人对尊亲属和恩主起诉,还应预先经长官的批准。[40]又如在我国西周时期,就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41]的规定,即男子为大夫,或妇人之夫为大夫者,不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因为“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42]。在这种情况下,两造的对席辩论自然无从谈起。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即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7条则再次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强调:“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平等原则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43]在诉讼程序中,平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对各方程序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或歧视;另外,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给予各方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44](www.xing528.com)

但是,为了保障对审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得以贯彻,仅有对立的两方当事人的出席及法官对他们论点的听取是不够的。即使双方当事人拥有同样的法律权利,他们为利用这些权利而可支配的手段可能远不平等。“每当具有较多个人手段的人被允许使用它们的优势来控制公共讨论的过程时,由参与原则所保护的这些自由就失去了许多价值”,[45]在司法过程中,可资利用的手段不平等可能和法律价格的不平等是对应的,因此,当事人要处于平等的情境,不仅是法律上平等,还包括事实平等,也就是说技术和经济的平等。[46]国家在诉讼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运营上应以平等原则作为指导,提供可能的条件保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实质性均等,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谈到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时说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公民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取得法律服务,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宪法的这一原则就势必是一句空话。”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能实现武器平等、攻击和防御方法的实质平等,那么形式上的对席辩论也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在这一方面,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以及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文书提出义务”,都能够从实质上保证当事人双方在对抗中达到“武器平等”的目的。[4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