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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与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研究:信赖利益保护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大陆,私益一般即是实定法所称谓的“合法权益”。一般只有在不废止将对公益产生重大损害时,合法授益行政行为才能予以废止,也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同时,行政行为被撤销、废止之时,采取不同的撤销、废止方式或补偿同样也是出于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

私益与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研究:信赖利益保护

除了公益外,私益同样也是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依照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之国家基本原则,私益保护属于由宪法理念导出的公益理念内容。私益保护符合公益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私益保护与公益维护本身并不可分,在地位上也无高低之分,公益与私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而公益维护与私益保护之间的衡量实际上也是不同公益内容之间的衡量与选择。私益保护符合公益需要,但是私益并不等同于公益。

由于利益形成与利益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一直受到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影响,所以私益内容及范围也必须要由立法予以法制化与具体化。在我国大陆,私益一般即是实定法所称谓的“合法权益”。而按照现有实定法内容来看,“合法权益”一般指“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制度中,信赖利益作为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授益行政行为的废弃主要由信赖利益与公益之间的衡量结果而定。由此可见,我国大陆的私益范围较小,特别是缺乏信赖利益的规定。(www.xing528.com)

在我国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多元化就是私益从公益中剥离并独立成长的结果。私益与公益应得到同样的维护或保护,当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之时,应具体比较衡量而非简单地认为公益即大于私益。私益作为行政行为效力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对我国而言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承认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机制的建立:存在信赖保护的情形下,只有撤销公益大于信赖利益时,该违法授益行政行为才能予以撤销,反之则不撤销,体现了公益与私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一般只有在不废止将对公益产生重大损害时,合法授益行政行为才能予以废止,也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同时,行政行为被撤销、废止之时,采取不同的撤销、废止方式或补偿同样也是出于对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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