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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浙大法律评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经过长时期的经验累积,将精神病鉴定审查标准定为“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适用性”等多重标准。笔者认为可借鉴吸收将“可靠性、科学性”原则作为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将“可靠性、科学性”标准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有助于法官在审查时明确内容及目标,打破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盲目跟从,也刺破了法官的保守心态。

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浙大法律评论

1.明确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审查标准

从本文实证部分可知,对鉴定结论的实质性审查长期被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所忽略。美国经过长时期的经验累积,将精神病鉴定审查标准定为“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适用性”等多重标准。笔者认为可借鉴吸收将“可靠性、科学性”原则作为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标准。该原则包含:(1)鉴定结论的依据必须得到该领域专家普遍接受或同行科学文献的支持;(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真实可靠;(3)鉴定经得起同行的审查;(4)错误率控制在一定比例。笔者认为将“可靠性、科学性”标准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有助于法官在审查时明确内容及目标,打破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盲目跟从,也刺破了法官的保守心态。

2.完善鉴定人询问制度发挥庭审质证功能(www.xing528.com)

因鉴定结论对精神病刑案影响较大,鉴定人在诉讼程序中接受询问方可保证案件审理公平公正,而我国法庭鲜有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专家也可能误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而形成错误的判断,误导事实认定者做出错误的判断。[22]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度被证据法学者威格莫称为“是从前发明的用于发现案件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23],我国可建立该项制度以充分发挥庭审质证功能。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必须明确询问顺序和询问内容。在顺序上,应当由鉴定提交方先行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由法官发问。庭审时可进行多轮询问,以便对鉴定意见的深入了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发表综合陈述意见。询问内容主要集中在资格、推理过程、方法及材料来源上(见图5)。将上文所述专家参审与交叉询问制度结合,可以推进鉴定结论质证的深入,在专家的帮助下让法官做出采信与否的决定。法官在审理时不再出现“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窘境,并伴随经验审理的累积,相关专业知识也会逐步提升。

图5 交叉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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