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神病辩护作为积极抗辩可对被告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而精神病鉴定是精神病辩护中证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相关证据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了解精神病鉴定的使用现状将有利于剖析精神病辩护的现状。表1公检法启动精神病鉴定情况调查N=60人2.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案件类型:有失审慎H市两级法院移送精神病鉴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手段不合常理极其残忍。
精神病辩护作为积极抗辩可对被告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而精神病鉴定是精神病辩护中证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相关证据中最为有效的手段。了解精神病鉴定的使用现状将有利于剖析精神病辩护的现状。
1.公检法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考量:有失公允
笔者对侦查、检察及刑事审判人员进行问卷调查[4],结果显示,侦查人员因最先接触案件,为了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一般都会移送精神病鉴定,而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面对社会舆论重压,须明确感知行为人行为怪异时才会移送鉴定。公检法启动鉴定基本上运行良好,但社会效果的考量发挥了不适当的作用。尤其法官在启动精神病鉴定时,更多是从社会效果出发,而非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因此法院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数最少(见表1)。
表1 公检法启动精神病鉴定情况调查 N=60人
2.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案件类型:有失审慎(www.xing528.com)
H市两级法院移送精神病鉴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手段不合常理极其残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纵火、强奸共占88.8%,其他类型案件移送鉴定比例较低(见表2)。而如图1所示,H市涉精神病患刑事案件案由中,非暴力型犯罪案件所占比例逾半成,与移送数形成明显落差。精神病是情感问题而非智力问题[5],而办案机关常常混淆智力与情感的区分,因行为人智力正常甚至超群而让人无法接受其属于精神病患范畴。实务中,无预谋的暴力犯罪进行精神病鉴定比例要高于有预谋的犯罪,对于刚发病就犯罪的嫌疑人,因无过往病史,办案人员受固有观念主导,多选择不进行鉴定。
表2 精神病鉴定案例分类
续表
图1 H市两级法院涉精神病患刑事案件案由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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