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检察体制来看,联邦制国家往往更可能设置联邦和州两套检察系统。德国的各级检察机构分别设置于同级法院,但检察机构与法院互不隶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联邦一级,设有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总检察院设置在联邦最高法院中。在德国现有的16个联邦州中,总检察院的设置与高等法院的设置相对应,每个州至少有1个总检察院,有的大州有2个或3个总检察院,共有24个州级总检察院。联邦总检察院不是州级总检察院的领导机构,二者之间只有业务上的合作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22]但联邦制国家并非一律采用两套检察系统。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就采用统一性联邦中央集权机构系统,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对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现行法律执行状况及俄罗斯联邦《宪法》遵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俄罗斯联邦检察体系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联邦各主体检察院以及同级别军事检察院与其他专门检察院、科研培训机构、具有法人地位的编辑出版机构以及市辖与区辖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与其他专门检察院构成。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联邦各主体检察院以及同级别检察院、科研培训机构,各自都有专项的具有社会日常生活意义与经济意义的管理客体。除俄罗斯联邦下设的调查委员会之外,检察院及所属机构的组建、改组与撤销,检察院地位与管辖职能的确立,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决定。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禁止创建独立于统一的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之外的检察机构,禁止该机构从事公务性活动。[23]这就意味着,俄罗斯联邦仅有联邦一套检察系统。与此同时,德国检察体制严格来说也不能称为“双轨结构”,德国联邦检察系统与州检察系统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存在的横向平行的系统,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纵向并行的两套检察系统,无论在联邦层面还是州及以下层面,联邦检察系统与州检察系统在管辖地域上互不交叉,实际上是一种“双层结构”。因此,“双轨结构”并非联邦制的标配。
中国的检察体制长期采用“单轨结构”,分为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地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四级,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全国检察院。尽管也设立了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但由于其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迥然不同,总体而言,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之前,仍然是一套自上而下基于全国行政区划形成的检察系统。随着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建立,必然会形成独立的司法区划,而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一定程度的超脱性和自主性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制度设置的重心。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辖区,检察机关设置与行政区划层级、地域之间不再一一对应,意味着检察系统从“单轨结构”转向“双轨结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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