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无论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派出检察院,还是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很多都是跨行政区划设置,形成了“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
就派出检察院而言,大多数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地处偏僻的大型监狱和监狱集中地等的管辖区域,具有跨行政区域和与所在地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点,由于管辖区域通常并不局限于某一县域内,在实践中,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划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对在地区或省辖市内跨行政区域或不便由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16]比如林区检察院的设置,就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划色彩。1980年,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通知[17],要求“在大面积国有林区的一百四十六个国营林业局、木材水运局所在地,已经建立的林业公安局,原则上不作变动,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同时要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业务上,林区检察院受省、自治区检察院领导,或由省、自治区检察院委托所在地区检察院分院领导。……在林管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处、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森林中级法院。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公检法三机关领导、监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组织实施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意见》(高检政发〔2001〕90号)明确“在需要设置林区检察分院的省、自治区,原则上由省级检察院派出一个检察分院”。当所辖基层派出院或涵盖不同的地市时,相应的林区检察分院事实上就形成了跨地市级行政区划设置的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的设置,同样具有鲜明的跨行政区划色彩。1955年9月,在国防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始军事检察机关的筹建工作。11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队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当时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共分为四级。到1956年8月,全军共建立各级军事检察院259个。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1个,一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20个,二级(省军区)军事检察院81个,三级(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157个。1957年6月,撤销全军师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和特种兵的检察院。1963年5月,经总政治部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对内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1965年6月,正式停止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名称。[18]大军区、军兵种跨行政区划设置的特点,注定了军事检察院的跨行政区划设置格局。从一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与当时全国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的比较上,也可以体现出这一点。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统计表[19](1955—1965年)(www.xing528.com)
从1955—1965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情况看,全国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接近30个(详见表2)。一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20个,远远少于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这就意味着军事检察院的设置,不可避免地存在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可能性,从而形成“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检察院”。
在这个意义上讲,跨行政区划设置检察院并不是一个创新,也不是一个新事物,而是已经在检察制度史上留下了很深的印记。既然如此,这是否意味着设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只是对已有制度的重新强调和推广?换句话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已有的“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相比区别在哪里?这种制度的新意决定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存在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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