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设置,而大部分案件在普通的行政区划检察院就可以得到解决,每个地市面临的跨行政区划的特殊案件要远少于普通案件,各省(区、市)设置的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就没有必要太多。可以考虑的数量是,每个省(区、市)设置两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共就需要设置超过60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但不同的省(区、市)面积不同,人口存在较大差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随之而来的案件数量也不同,这些都要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的考虑因素(详见表1)。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12](截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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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的行政区划资料暂缺。
具体到各省(区、市)而言[13],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盘考虑)、内蒙古面积均超过110万平方千米,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均超过10个,人口数量超过2000万,面积和地域跨度较大,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较多,人口适中,可以考虑设3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青海、西藏面积均超过了70万平方千米(西藏更是达到了约123万平方千米),同样面积较大,但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均少于9个,人口数量均少于600万,考虑到面积虽然较大,但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较少、人口较少,可以设2个县级跨行政区划单位。黑龙江、四川、云南、甘肃4个省面积均超过或接近40万平方千米,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均超过12个,人口均超过2500万(与其他三个省相比,甘肃虽然人口少一些,但东西跨度狭长),面积较大、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较多且人口较多,可以考虑设置3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中,北京、天津、上海面积均小于2万平方千米,重庆面积小于9万平方千米,面积均较小,且没有地级市的行政区划单位,不存在跨地市设置的问题,可以设一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宁夏和海南面积均小于8万平方千米,人口均少于1000万,面积相对较小、人口较少,可以设1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其他省级行政区划,地域面积、地市级行政区划、人口数量等因素适中,可以设2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有鉴于此,可考虑设1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省(区、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和海南,共计设6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可考虑设2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省(区)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青海、西藏,共计可设38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每个院管辖4~11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考虑设3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省(区、市)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甘肃、新疆,共计可设18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每个院管辖4~7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综上,合计需设62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至于同一层级不同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具体管辖区域,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诉讼便利等因素,合理划分各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在设置地点上,在设置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时,除仅设1个的外,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可以最大限度地便利省内当事人诉讼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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