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结构意味着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省、市、县三级。设置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行使省级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为全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设置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若干,行使市级检察院职权。在各省(区、市)内设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行使基层检察院的职责。根据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所跨越的行政区划级别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和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区域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县(市、区)设置,管辖若干县(市、区)的跨行政区划案件;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级设置,每个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地市;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区、市)设置,每个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省(区、市)的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此种类型与“两级”结构中的第一种类型,区别在于多出一级跨县(区、市)的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由于县(市、区)同属一个地市,相互之间无论是地域上还是人员往来上,相互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很容易对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施加影响,设置这种跨县(市、区)的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对于排除地方干扰办案的作用有限。至于此时的市级跨行政区域检察院和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同“两级”结构中的第一种类型,即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省内跨地市设置,行使市级检察院职权,每个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地市的相关案件,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为数个省(区、市)的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行使省级检察院职权,所面临的问题相同,即由于一个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难以对全国各省(区、市)的数十个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形成有效管理,这就需要设置若干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方案获得通过的难度太大。
二是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设置,管辖若干地市的跨行政区划案件;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设置,每个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省(区、市)的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每个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此种类型与“两级”结构中的第二种类型相比,差别在于多一级跨地市的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由于有一级跨地市的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可以率先化解一部分案件,那么过滤后涌入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案件量就会相应减少,可以预期管辖若干省(区、市)的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案件量不会太多,这时就可以设置少量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对所有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进行管理,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因此就会较少,这又可以解决设置副部级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难度大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此种设置模式相对较为合理,也较为可行。(www.xing528.com)
经过分析比较,设立三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可以构建起完整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层级体系,确保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避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层级体系不完整导致案件上诉、抗诉后回流到地方检察院。而“三级”结构中的第二种方案,即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设置,管辖若干地市的跨行政区划案件;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设置,每个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省(区、市)的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每个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所有方案中较为科学,这就需要进一步对方案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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