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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2018卷:一级结构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一级结构较为直观,即从省级、市级和县级中选择“一级”,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其上级检察院为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此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只能管辖同一地级市内县与县之间的案件。由于不可能再以地市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作为其上级检察院,与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又缺乏一级对应的地市级检察院进行联结,因此这种情形在机构设置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浙大法律评论2018卷:一级结构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一级结构较为直观,即从省级、市级和县级中选择“一级”,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总体而言,包括三种可能性:

一是只设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根据所跨行政区划级别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各省(区、市)的地级市内设置若干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每个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县市。其上级检察院为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此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只能管辖同一地级市内县与县之间的案件。由于同一地市不同地区的关联度较大,在如此有限的地域内人们彼此较为熟悉,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防范行政干预司法的作用非常有限。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大量跨地市、跨省(区、市)的案件仍由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无法有效发挥跨行政区划的功能。第二种情形是在各省(区、市)内设置若干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每个院管辖若干地市。由于不可能再以地市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作为其上级检察院,与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又缺乏一级对应的地市级检察院进行联结,因此这种情形在机构设置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种情形是跨省(区、市)设置若干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这时由于没有地市级和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基层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缺失省、市两级检察院,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只设县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方案,可以从备选方案中排除。

二是只设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地市设置,每个院管辖范围为若干地市,行使市级检察院职权,上级检察院为省(区、市)的省级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属于这种设置模式,只是直辖市的两级行政体制与省(区)的三级行政体制有所区别。此时跨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划的案件都可以由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但跨省(区、市)的案件仍需要由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从而出现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上的空白,难以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的目标。第二种情形是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区、市)设置。每个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若干省(区、市)。此时由于没有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地市级跨行政区划院就会出现没有直接上级领导机关的情形,无法解决级别管辖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只设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方案,也不可取。(www.xing528.com)

三是只设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置,行使省级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为全国。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其上级检察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没有县级和地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跨省(区、市)的案件将直接涌入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省级跨行政区划的上诉、抗诉案件直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将大幅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压力,从而影响其对下指导、制订司法解释等宏观职能的发挥,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因此只设置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同样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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