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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2018年):先行处理行为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先行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自然也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1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先行处理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协议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并公正处理。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在行政协议实践中尤显重要。

浙大法律评论(2018年):先行处理行为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础性、普遍性理念、精神和价值的总称。行政主体先行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自然也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具体来说,其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约束: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源于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其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1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先行处理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协议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并公正处理。这不仅要求立法上要制定规则来确立相应的程序要求,也要求行政主体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恪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比例原则(www.xing528.com)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先行处理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协议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14]具体到先行处理行为,其基本要求是:(1)行政主体先行处理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2)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对协议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对于行政目的的达成是必要的;(3)行政主体先行处理行为对相对方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3.遵循先例原则

先例、惯例在行政主体先行处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在行政协议实践中尤显重要。行政主体应当将先行处理以及其他与行政协议相关的成功实践予以提炼和固化,形成惯例或先例,确保同样或类似情况必须同样或类似地处理,维护行政协议和行政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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