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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真正有效化解行政协议纠纷的公证法院强制执行路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公证机构赋予行政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协议,其纠纷实际上是被冻结了。其三,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或者公证事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无法确保行政协议被强制执行。可见,公证仍无法真正有效化解行政协议纠纷,促使行政协议相对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不能真正有效化解行政协议纠纷的公证法院强制执行路径

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公证机构赋予行政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行政协议避免了仲裁和诉讼的烦琐程序。而且,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公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这都有利于快速解决行政协议纠纷,这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公证—法院强制执行路径并不能真正有效化解行政协议纠纷,这是因为:

其一,公证机构虽然可以依法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但行政协议往往相对复杂,涉及的主体、利益十分复杂、广泛,公证机构很难做出客观的判断和确认。如果在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具公证文书,则实际上可能为违法、违约打开方便之门。

其二,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确认一个行为、关系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实质性解决纠纷,公证机构无法实质性化解行政协议纠纷,当然也不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为行政主体提供积极的权利救济。对于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协议,其纠纷实际上是被冻结了。(www.xing528.com)

其三,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或者公证事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无法确保行政协议被强制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下,行政协议无法被强制执行。

可见,公证仍无法真正有效化解行政协议纠纷,促使行政协议相对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公证—法院强制执行的路径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但是其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了某种可行的思路:就是通过确认的方式将一个行为或者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定性,进而为寻求其他的法律救济方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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