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初始化实践阶段。随着地方人大立法能力与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未来理想型的法规起草将会形成地方人大专委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集中起草为主,委托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起草,甚至公民提出草案为辅的开放多元的法规立法制度。根据法规的重要程度,地方人大专委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应构建层次分明的集中起草制度。比如“涉及人大自身建设、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起草,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法制办为起草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与专业性建议;涉及管理内容单一、权责分明、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组织先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与法制办起草,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起草建议稿,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审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相应的起草负责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第三方建议稿。”[11]当然,在地方政府及第三方负责起草法规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具有绝对主导权,即有权根据现实的需要确定及变更起草负责单位,有权直接否决违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草案并责令起草单位重新起草等。
在构建理想型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制度时,相关保障制度的配套完善不容忽视。其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现阶段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客观条件的局限,其对于法规起草全方位、全过程的主导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为了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最终目标,需要进一步充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员队伍,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与法律素养,将内部工作机制规范化,促进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间有效沟通与衔接。其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组织协调好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者,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性资源,而且较为了解法规实际执行中的重点与难点情况。因此,在法规起草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热情,不能因为存在可能的“部门利益”而完全拒绝政府的加入。其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细化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机制,细化第三方遴选、委托法规的选择、委托程序与形式、经费管理、委托任务评估等方面的规则,避免出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法规起草任务“一揽子”抛给第三方,第三方未能认真对待起草工作,法规草案因质量低劣而需要重新起草的情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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