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存在着一定的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助于地方人大熟悉和把握起草情况,提高法规的质量。长期以来,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等米下锅”“等桌上菜”的消极被动地位。这在事实上导致地方人大立法权虚化,立法主动权旁落,人大的正式立法程序变成“走过场”“走形式”。[5]当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中明确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挑起主导立法全过程的重担,通过与起草单位保持经常性沟通,参与起草单位的立法调研、论证、座谈工作,可以了解与把握法规起草情况,提前熟悉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立法机构的前瞻性与主动性,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有利于帮助起草单位协调与解决起草问题,增强立法效益。大多数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需要多个部门沟通协作。当一些法规起草项目所牵涉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相互推脱责任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提前介入能够及时协调与划清不同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早发现、早解决主要矛盾与焦点问题,避免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审议法规案后再出面协调相应事宜,以致牵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精力,导致立法效率低下。比如在《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制定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起草单位一同进行立法调研,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通过前期充分的立法调研与追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法规起草阶段就解决了法规中涉及的主要矛盾与争议焦点。这加快了后期常委会的审议进程,提高了立法效率。(www.xing528.com)
第三,有效整合立法资源,节省立法成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条件上的限制与不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政府部门的法规起草阶段得以弥补。这根源于地方政府部门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相比,拥有更多的资源优势。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大部分为行政管理领域的事项,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就是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他们对于立法需求的把握、法规如何具有可操作性等问题更为熟悉。并且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支持、物质保障等方面享有资源优势,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充分投入到立法调研、立法研讨座谈、法规起草等领域,直接节省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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