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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提前介入制度愿景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相应规定,确立提前介入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立法体制的基本意涵。[4]而构建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立法监督,从源头上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

浙大法律评论:提前介入制度愿景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相应规定,确立提前介入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大主导立法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立法体制的基本意涵。人大主导立法的制度要求不仅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更是针对数量众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提出的。从地方人大立法的全过程出发,人大主导立法应当贯穿于立法规划与计划、立法论证、立法起草、立法协调与审议的整体进程中。因而,上述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文本中所规定的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落实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新时期国家立法基本要求的应有之义。

第二,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从应然层面上讲,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大与各级政府是一种主导与从属的关系。那么自然在立法时,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亦应当处于支配与决定地位。但是从实然角度观察,政府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明显,表现为:起草法规案时,重点考虑本部门权利义务享有与负担情况,根据部门兴趣偏好加快或拖延立法进程。[3]可见,地方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带来的优势与资源,消解了原本应当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立法权,从地方人大法规案提案主体的构成就可管窥一二。[4]而构建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立法监督,从源头上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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