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收集的全国范围内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立法条例中,有30个省级人大立法程序规范对提前介入制度进行了规定。[2]通过对提前介入规则的内容考察,笔者将不同省份的立法规则分为三种:弱提前介入模式、中提前介入模式和强提前介入模式。具体来讲,弱提前介入模式是指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关应当派人参与,与法规案起草单位及时沟通协调。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立法调研,对起草工作提出意见。”《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拟定法规草案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室应当派人参与,做好协调工作。”中提前介入模式是指地方立法程序依照《立法法》的要求,明确规定提前介入制度。如《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方面起草的,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强提前介入模式是指地方立法程序中不仅要求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关提前介入起草阶段,而且对提前介入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前介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加强与法规案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的联系,听取有关情况介绍;(2)研究法规案、立法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把握起草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3)对法规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可以提出初步建议;(4)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工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参加立法调研、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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