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是地方人大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推演而来。但是在最终颁布施行的《立法法》修正案中,却将提前介入确立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至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了提前介入制度在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规则推演,将提前介入制度融入地方人大的法规制定程序之中。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是地方人大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推演而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单纯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参与到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之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的相应要求,在确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参与重要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扩展了对于全国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责任要求,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立法起草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和第二次审议稿中只是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但是在最终颁布施行的《立法法》修正案中,却将提前介入确立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可以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起草阶段地位与权重的制度措施。
就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而言,《立法法》中并无法定要求。只是《立法法》第七十七条中相应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由本级人大规定。这项规定是《立法法》对地方人大的立法授权,一些地方人大基于该项授权,在本级人大立法的程序规则中明确了提前介入制度。至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了提前介入制度在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规则推演,将提前介入制度融入地方人大的法规制定程序之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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