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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2018年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5]与此相对,由于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因此,如何调和与过失共同正犯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问题。我国有少数学者否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正犯行为,因为过失而发生重的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这是我国刑法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必然结论”。

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2018年研究成果

如前所述,如果将结果加重犯理解为故意的基本犯与过失的结果犯的复合形态,那么,是否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与是否肯定过失共同正犯就可以作为同一问题处理。即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学者同样当然地肯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就像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教授指出的,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现在已经属于支配性学说,而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这种情形,其实质上就是肯定过失共犯。由于这种肯定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并不具有扩张的危险,因此应予以认可。[34]

而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就以作为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之主要理论基础的“共同义务的共同违反”解释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具体而言,大塚认为,在共同实行了基本犯罪的人中有一部分人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时,不只是这一部分人,共同实行了基本犯罪的其他人也同样可以说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即既然基本犯罪本身包含着发生重的结果的高度危险性,对共同实行它的行为人来说,都要求采取不使重的结果发生的谨慎态度。在由共同者中的某人的行为发生了重的结果时,就不只是该行为人,共同实行了基本犯罪的所有人都可以说在重的结果的发生上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存在着以共同实行为基础的构成要件过失。在这种情况下,科以基本犯罪的共同实行者回避重的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至少在客观方面,被共同违反了。而且,在基本犯罪的实行与由过失所产生的重的结果之间,通常可以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可以考虑关于重的结果的过失共同正犯,将它与基本犯罪联系起来,就可以说存在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35]

与此相对,由于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因此,如何调和与过失共同正犯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问题。例如,日本学者庄子邦雄否定了过失共同正犯,但却肯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即“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既然肯定了基本行为的共同正犯,也就肯定了相互分担具有导致加重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实行行为,因此必须对于在加重结果中的危险实现承担共同责任”。[36]同样的,如前所述,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否定了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但依然肯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例如,团藤认为:“当强盗罪之共同正犯的其中一人导致被害人死伤时,如果对于该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所有成员都不能免除强盗致死伤的罪责。”[37]

其实,之所以大多数学说都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可以说多多少少都考虑到了其基本行为是故意行为这一结果加重犯的特点。关于这一点,日本学者山口厚明确指出:“既然是以成立作为故意犯的基本犯之共同正犯为前提,而且引起加重结果的因果性也是明白无误的,因此,就没有理由否定共同正犯的成立。”[38]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因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学界几乎一致地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然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中却肯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如何从法理上解释这一现象,值得深思。(www.xing528.com)

我国有少数学者否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正犯行为,因为过失而发生重的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这是我国刑法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必然结论”。但该论者又同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未引起重的结果的行为人对重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笔者对过失共同正犯主张过失同时犯消解说。根据这一理论,共同实行人在实施基本犯这种具有引起重大危险结果的犯罪时,各行为人不仅负有防止从自己的行为产生重的危害结果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督促共同行动的他人注意防止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加重结果,那么每一个行为人都没有谨慎地履行自己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对加重结果都有过失,因此,都应当承担单独过失犯的刑事责任”。[39]

由此可见,该观点是为了与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才否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但却又同时认为未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也必须对该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否定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实际上却适用了“共同义务的共同违反”这一法理,将处罚范围扩张至没有实施导致加重结果发生之行为的行为人身上。而且,这种所谓的“监督义务”的发生根据是什么并不明确,况且,监督义务主要是发生在地位不平等的上下级之间,处于同等地位的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监督义务,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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