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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主导性理念—浙大法律评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科学家并未受到一种“常态行为”或行为标准的观念的困扰。民主制度便是一个规范系统,因为在其中,大量复杂的行为和许多具体的规范,都受一个主导性理念的支配。当新环境和新机会导致该系统与其主导性理念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要素也会随之改变。换言之,适用于友谊价值或民主理念的规范并非直接源于主导性理念,而更多来自关于人类与制度的知识。

社会学主导性理念—浙大法律评论

当代社会学的主流趋势已朝着实证主义发展,尤其倾向于对经验观察和测量技术前所未有的强调。为力求达致客观性、思维的清晰和保持科学的体面,社会学对推论性探究方法尤其是道德哲学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情绪。至少,这些古老的思虑(preoccupations)被认为在现代社会学中没有一席之地,无论它们作为文献(literature)还残存什么其他价值。这一思想运动有许多值得评述之处。同时,正因为这是一场“运动”,从而包含了许多虚幻并常常服务于封闭心灵而非打开视野。这是关于社会学研究的程序性原则(procedural canon),据此原则,对事实的研究必须受到悉心保护以免遭受观察者价值倾向的污染。这一方法论上的要求引出了一种准形而上学(quasi-metaphysical)的信条,即事实与价值分属不同的领域(alien spheres)。

出现事实与价值的两分,其原因不难理解。的确,教学的首个必要性之一在于使单纯的心灵(unsophisticated minds)意识到将世界实际是怎样与他们期望世界是怎样这两者区分开来的必要性。作为教学者,我们当然有义务引导学生更为现实地理解这个世界,这就时常要求学生面对残酷的真相,并将旧有的、相当大程度上受私人需求和愿望影响的思维习惯搁置一旁。再者,科学的进步似乎要求尊重自然的自治和自主性,并认识到存在着的诸多结构与运行着的各种力量,这些结构与力量的存在绝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或创造。正因这些相似的原因,将主观偏好与客观观察分离开来并强调规范性陈述与事实性陈述之间的逻辑区分,便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初学者的需要毕竟不能永远支配学者和老师的思想。教学同样意味着,如果需要,忘却我们聪慧的年轻人的简单和令人宽慰的思维模式。因此这必然要求事实与价值的两分。这并不是说该原则缺少任何价值,而是意味着它所要求的实在太多。如果说社会科学就是有效地应对社会生活的一些最重要的面向或维度,那么,我们必须限制这些要求。

关于事实与价值的整个问题太过庞大,因而难以在这里阐述清楚。但我将通过对一个产生事实与价值重要交汇的领域进行简要分析,尝试促进这一方面的探讨并同时推进本文的论证。此外,我还关注“社会世界”(social world)中的某些现象,恰是这些现象的本质包含着价值理念的实现。

社会科学家并未受到一种“常态行为”(norm)或行为标准的观念的困扰。大量的人类学或社会学著作已致力于说明和分析规范(norm)及规范系统。一种文化上的规定存在和变化着,并通过某些确定的途径与其他规定发生联系——社会科学家处理这些事实是颇为淡然的,不夹带一丝不安的良心(uneasy conscience)。从观察者的立场上看,规则不过是实际存在的数据,仅此而已。

但假设我们对以下事物充满兴趣——友谊学术研究政治才能、爱情父亲身份、公民资格、共识、理性、公共意见、文化(就其通常和充满价值意味的意义而言)、民主——这些事物以及其他大量的相似现象,从一种特殊和“强”意义的角度看,都可称为“规范系统”(normative systems)。我所要讨论的,不仅仅限于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民主制度便是一个规范系统,因为在其中,大量复杂的行为和许多具体的规范,都受一个主导性理念(master ideal)的支配。行为、感觉、思想以及组织都因承诺实现民主价值而被联合起来。在没有理解所要趋近的理想状态为何的情况下,要认识任何此类现象是不可能的。此外,我们还必须弄清这一系统内产生了何种力量,以及那些为阻碍或促进理念实现而加诸其上的压力究竟为何。[5]

在一个规范系统中,主导性理念与各个单独的规范之间的关系或许相当复杂。例如,有人可能提出如下论断,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投票人数——无论在能力或利益方面有何差异——将侵损而非促进民主理念的发展。这也是强调“规范系统”与“一系列互相关联的规范”两者之间差异的原因之一。规范系统是真实存在的(a living reality),是一组致力于解决问题的个体和群体(problem-solv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当新环境和新机会导致该系统与其主导性理念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要素也会随之改变。换言之,适用于友谊价值或民主理念的规范并非直接源于主导性理念,而更多来自关于人类与制度的知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获知实现理念所必需的具体规范。

关于友谊的研究无法长期回避对特定社会连带(social bond)趋近于该理念的程度进行评估。同样,不去具体阐明友谊理念的构成要素——该理念要求何种回应方式和义务模式——也是不恰当的。这一切均需与观察者所持的客观公正视角相一致。观察者无须对争议中的价值担负什么个人责任,至少在当下和最近情况中如此。他或许会相当客观而无偏狭地评估理念及其实现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和不一致。

这种观点或许正确,但社会科学家在处理规范系统时却表现出令人不解的不情愿。这一意向(disposition)是将特定现象拆解(reduce)成无须调查者评估便可被研究的事务安排(arrangements),即使当这样的评估仅仅涉及运用一种文化上的、关于某一隐含理念被实现的程度的界定标准。因此,在客观性与严谨性的名义下,“友谊”这一概念很大程度上并未被分析,关于互惠性选择(reciprocal choice)或差别性联合(differential association)的社会交往研究便成为探究的主线。当然,这些方法较少谈及这种关系的特质,与其说因为他们缺乏这样做的能力,不如说是因为这些研究并非是一种可能适合于此种研究的规范性视角。同样,关于公共意见的研究——不仅仅意指“投票”——也只是在寻求稳定的反馈模式(patterns of response)和潜在的公众看法和价值,并不特别关心作为规范性概念的公共意见。加之,“文化”一词在社会科学家那里也更受欢迎,因为他们已能除去该词的规范性意义并摒弃这样一种观点:“文化”概念与一些卓越内涵(excellence)有关。

尽管如此,这一叙事(story)也有另外一面。在与经验研究之主流趋势相反的理论视野中,某些对规范系统的承认的确存在。这并非社会科学中关于友谊或爱情的理论,但我们也的确有着“基本关系”(primary relation)的观念,爱情和友谊是其中的典型事例。何谓“基本关系”?这是一种以整个人类的自由和自生自发交互行动为标志的社会联系(social bond),区别于仅部分参与社会情势(social situation)决定的个体间受限(constrained)而审慎(guarded)的近距离接触(arms-length contact)。在基本关系中,交流是深入而广泛的;个体参与此种实践,是将其作为直接获得个人安全与富足的一种手段,无其他目的。这种粗略而隐晦的表述非常接近于大多数社会学家所接受的形式。然而,它清晰表达了一种仅仅在活生生的人类(living persons)实际经验中未被完全实现的理想。

这个例子允许我们阐明评估在观察和分析规范系统时发挥的作用。规范性概念或模式告诉我们基本关系的性质为何。唯有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恰当地对观察结果进行分类或识别出发挥作用的显著力量。要确切表达这一理念,基本关系是社会心理学相关理论之一部分。而这种阐述实际上将避免使用道德语言(language of morality)。它将具体说明社会和心理状态,例如交流的质量。不过,这一模式在智识领域的功能(intellectual function)乃是为了提供一种社会问题的诊断框架,包括针对被研究之实践进行评估的标准。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很大程度上立基于基本关系,但在代际交流日益衰弱,权威需要非人格化的判断和准则作为支撑之际,基本关系理念的实现便会受到限制。

无论评估对象为何,评估总是从被研究的规范系统之立场出发。研习规范系统的学生无须就该系统的可欲性负有什么个人责任。我们或许都同意,基本关系是一个好东西,它所实现的价值均为“真正的”(genuine)价值,但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恰是要避免“基本关系总是一件好东西”这一道德说教式谬误(moralistic fallacy)。在需要非个人化和客观性的地方,与基本关系相关的亲近(intimacy)和责任(commitment)可能并不恰当。另一不同的观念,意即“官方”行为,便被唤起。同样,这一观念要求颇高,仅可能在实践中获得部分实现。从一些自称可操作的规范系统之立场出发的研究者在进行评估时,可对该环境下是否应努力达成某些系统理念(system's ideals)这一问题保持相当客观超然的态度。实际上,社会科学家应能够对某一语境(context)是否适应于某一制度或支持特定规范系统这一问题发表看法。总之,在这种环境下,试图建立一段友谊,经营维持一所大学,或构建一个民主体制可能仅导致扭曲这些现象所体现的理念。(www.xing528.com)

这些关于客观性的评论并无碍于如下观点:某些理念可以成为一种客观道德秩序的要素。无论在既定语境下我们怎样考虑“友谊”或“爱情”的恰当性,我们依然可能得出结论:基本关系中固有的价值对人的良好生活甚至生存至关重要。这仅仅意味着,他必须发现价值之所在,而非意指这些价值总是适当的。亦有论述认为,规范系统是不可能的,至少难以付诸实践,除非其中包含某些为所有人承认含有普遍道德正当性的理念。这一立场确有许多价值,但对于我目前阐述的论证而言并非必要。

在社会学理论中,另一可为规范系统的相关性提供支持的例证是“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概念。同样,实证研究的发展趋势乃是将这一术语中立化,并将之分解为仅仅是特定群体中看法或观点的分布(distribution of attitudes)。但从概念上看,“公众”(public)通常区别于“人群”(crowd)或“大众”(mass),因为公众行为——包括公共意见的形成——拥有理性程度更高的组成部分和更好的自我意识。公众成员通常在关涉自身直接利益时才会理性行动,但亦潜在地、在更广义上考虑到公共利益。公共意见的形成需要理性辩论,而非仅是人云亦云(suggestibility)的结果或情感上的共鸣(emotional rapport)。

显然,这一有关公共意见的观点假定了一个组织和交互行动的规范导向体系(normatively oriented system)。根据这一将标准具体化的概念,我们得以避免从主观倾向出发对意见形成过程进行批判性分析,而是将之建基于理论之上。该理论陈述了若干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作为独特现象的公共意见得以形成。这导致的必然结果是,我们实际观察到的意见状态将仅仅接近理论上的理念。

将理想状态具体化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已足以为人熟知,在其他领域亦是如此。任何类型学都必须——至少含蓄地——命名(designate)一种“纯粹的”或“理想的”状态,据称(purported)属于这一类型的事例可以比较。“模式”(model)这一术语意味着一种相似的逻辑。尽管如此,并非所有的类型或模式都是规范性的,也不必然牵涉到价值的实现。一旦涉及价值实现,社会科学家便似乎失去了模式建构的热情。这很可能与认识论上的教条——价值均为“主观性的”——引发的焦虑息息相关。

研究规范系统,是桥接事实与价值之间鸿沟的一种方式。同时,研究者的客观性和超然性亦能保持纯洁。我们能更好地准备理解现实世界中的潜在价值,这便是一个巨大收获。当我们意识到如父亲身份、性、领导地位以及许多其他现象都有一种“可被评价”(evaluation)的自然的潜在可能性,我们便正在进行这种评价。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即将被转化为一种受理念引导的关系。这种情形之所以发生,并非由于社会习俗的专断,而是因为,除非一个引导性的理念出现,与亲子关系有关的生物功能(biologically functional)意义上的满足都将难以完全实现。同理,有关性及其实现的辩证法亦是如此。在另一层面上,遵循同样的逻辑,如果友谊要想取得实效和被实际满足,这一理念必须超越简单的主导状态,以涵括一种责任感。

如此看待行动和组织中的潜在价值,并不仅仅是要给道德说教者(moralizer)一些安抚。对研习社会学的学生而言,这种看法丰富了思想、提升了观察力。质言之,它对于解决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些困境发挥着功用。因此“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在当下积聚了大量注意力。这种观点认为,社会行动及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的义项(items)在维续或消解一些发展中的事业(going concern)或系统时所发挥的作用应受到检视。那些明显或突兀的宣传可被解读为通过让社会成员保持忙碌而促进集体凝聚力的一种潜在方式;一种惩罚模式维续着共同良知;有选择地招募行政管理职员的做法削弱了既定政策,或使精英群体的态度进一步摇摆不定。功能分析方法在人格研究中最为人熟知,这类研究中,大量有关感知和行为的义项仅在它们对人格调节——包括神经官能调节——之维续做出的贡献被理解之际,义项才变得有意义。

在所有诸如此类的理解中,无论在人格抑或群体结构的层面,系统均须被预先假定(posited)。在一项理论被详细阐释以陈述该系统维持自身之“所需”的范围内,系统才能被理解。这些需求有时被称为“功能性必需品”(functional requisites)。但这有一个持续性难题。一个强劲而可理解的趋势是将维持一个系统所需要的东西和群体或个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等同起来。正是“生存”这一术语表明个体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灭亡或群体的完全解体乃是不确定的。尽管如此,实际上,即便个体或群体能维续其生命,系统依然会逐渐消解。如果一个人在精神层面能摆脱对他人的依赖,系统便会发生改变。如果一个组织保持着其人事和预算甚至其形式上的身份,但其实际目标、行动能力、社会承诺、在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转变,该系统亦会随之变化。可以确定的是,如果生命要存续,一些系统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要过某种类型的生活,其他系统亦是必需。公允地说,社会科学中最重要的分析模式与生命的基本存续(bare continuity)并不相关,而与组织的某些类型和层面相连。

大量诸如此类的系统在其组织和发展由某些主导性理念统领这一意义上,便是规范性的。一个为人熟知而广泛存在的例子便是经济和行政系统中作为统领性理念的理性。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系统中,诸如“维续”和“生存”这样的术语是互有关联的,但并非足够。当其出现时,它们并未使我们做好准备观察该系统逐步实现其内在理念这一进化式发展历程。

在研究规范系统甚至系统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方面,社会学已努力多年[马克斯·韦伯关于现代制度中理性的逐渐展开(unfolding of rationality)的经典著作即为例证];但我们还未透彻思索过这一智识关怀的可能影响。当这样做时,我们似乎理所当然地意识到,一个系统能经由其独特的功能(competence)或杰出性(excellence),抑或其特殊的内在张力和脆弱性(vulnerabilities),而得到精确认识。

我带着预谋的恶意(malice prepense)做出这番评论。这些评论意味着,就研究作为规范秩序的法律而言,社会学上的探究已能提供足够保证。这亦是社会学和自然法达成和解的首要的、必不可少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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