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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利益衡量与司法者的方法论素质-浙大法律评论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最初形成利益衡量的结论,还是在后续司法过程中对该结论进行修正和完善,都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方法论素质。国内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能够为法官提升方法论素质发挥推动作用。归根结底,无论是作为思维导向,还是对初步结论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利益衡量的主观性都决定了其对法官个人能力的依赖。

“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存在人员素质不均衡的情况,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还不高,让他们进行利益衡量实在是勉为其难。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法官判案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遇到问题也习惯于向上寻求批复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但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官的思维,法官们多不敢越雷池。”[51]这种观点实质上仍然是将利益衡量定位于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规程。但是,作为司法者的主观状态,利益衡量存在于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法官进行利益衡量不是“勉为其难”而是“顺其自然”。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利益衡量进行准确定位:在普通案件中,法官依据立法者事先确定的制度利益关系进行审判,而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以利益衡量为导向,基于法感形成初步结论,并在司法过程的商谈和博弈中对初步结论进行修正和完善。这种定位能够使得法官在利益衡量的适用中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减少其不确定性带来的操作缺陷。

无论是最初形成利益衡量的结论,还是在后续司法过程中对该结论进行修正和完善,都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方法论素质。前一个方面体现的是长期积累的业务能力,后一个方面则体现的是在个案中的运用能力。对于个案的审判工作来说,后一个方面更重要,但是,对于推动整个司法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来说,具备更高的方法论素质则更具长远意义。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大多以自发的、经验积累的方式适用法律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国内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能够为法官提升方法论素质发挥推动作用。作为审判能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方法论素质是每个司法者都应掌握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的。具备了方法论素质的司法者能够更好地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也能够基于利益衡量导向形成更加准确的结论,指导性案例21号就已经展示了这一点。而每个指导性案例都包含着运用法律方法的经验和智慧,研习指导性案例能够帮助法官提升法律方法论素质。归根结底,无论是作为思维导向,还是对初步结论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利益衡量的主观性都决定了其对法官个人能力的依赖。因此,高素质的法官对于保证利益衡量导向的结论、限制其主观恣意来说,也许才是最重要的。

【注释】

[1]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律方法论基地研究人员。本文是笔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方法研究”(15CFX006)的阶段性成果。

[2]目前,国内法律方法的很多教材和专著都将利益衡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六章,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七章,王利明著《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十二章,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五讲,陈林林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章,孔祥俊著《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八章等。

[3]夏晨旭、张利春:《利益衡量论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71页。

[4]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

[5]焦宝乾:《衡量的难题——对几种利益衡量标准的探讨》,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6页。

[6]赵玉增等:《法律方法:基础理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7]肖启明:《阻却、突围与规制——司法裁判视角下我国利益衡量的进路》,吕伯涛主编:《司法能力建设的新视角: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507页。

[8]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6日,第4版。

[9]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10]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86页。

[1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吕山主编:《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7页。

[1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13]张利春:《日本民法解释学中的利益衡量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2页。

[1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16]焦宝乾、彭金玉:《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1期,第88页。

[17]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第144-146页。

[1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19][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20][法]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21]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2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吕山主编:《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6页。

[2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4页。

[2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

[25]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https://www.xing528.com)

[2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

[27]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7日,第3版。

[28]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3页。

[2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30]陈金钊:《作为方法的原则》,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24页。

[31]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9页。

[32]雷磊:《法律原则如何适用?》,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论丛》(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33]王学辉:《行政程序法精要》,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34][德]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4页。

[35]王书成:《论比例原则中的利益衡量》,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25页。

[36]冯建平:《公益与私益的衡量: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第65页。

[37]刘莘、陶攀:《公共利益概念辨》,郭道晖主编:《岳麓法学评论》(第六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3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5期,第45页。

[39]孙光宁:《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缘及其解释方法——以指导性案例6号为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57页。

[40]任彦君:《论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刑事裁判中的运用》,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第42页。

[41]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6日,第4版。

[42]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6日,第3版。

[43]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9日,第3版。

[44][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页。

[45]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59页。

[46]吴从周:《初探法感——以民事案例出发思考其在法官判决中之地位》,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论丛》(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页。

[47][瑞典]亚历山大·佩岑尼克:《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桂晓伟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48][芬兰]阿尔尼奥、[德]阿列克西、[瑞典]佩岑尼克:《法律论证的基础》,冯威译,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论丛》(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49]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50][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1-154页。

[51]方菲、何震:《论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载《学术探索》2005年第6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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