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解释方法强调的是将法律规范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进行考察,通过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阐释其含义,又被称为系统解释。“系统解释要求在法规的背景下对一个法律原理加以理解,而不是单独对其进行考察。”[19]在单独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发生困难时,结合其所处的法律规范系统作为背景,能够帮助法官更加准确地理解其含义。“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的条文——同一法令或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了。”[20]随着数量上的不断增加,法律规范内部的相互关系中,除了冲突之外,还会有印证与合作,体系解释方法正是后者的体现。
在指导性案例21号中,涉案的利益主体及争议的核心问题都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规范,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从而准确地找到最为合适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是法官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以发布者为标准确定的位阶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致按照效力高低进行排序。在实体内容上,下位法律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律规范的直接明确规定,这是《立法法》等法律以及法律适用基本原理的要求。在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以上四种法律依据中,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直接明确,是否将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的违法建设行为排除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之外。而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效力最高的《人民防空法》)则明确,任何种类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都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并没有例外的存在。特殊的情况是,在不适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筑中,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在异地建设防空地下室。(www.xing528.com)
通过对以上主要法律依据相互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到,低位阶法律依据不明,高位阶法律依据没有排除例外。由此,只要存在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就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异地建设费。基于法律体系内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关系,我们也能够看到本案裁判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一点也得到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和肯定。[21]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范围更广,相应地也会关注更大范围内群体的公共利益,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则相反。需要经济适用房的群众,包含在国防利益所针对的群众之中,后者的利益位阶也更高。因此,在运用体系解释方法阐释意义不明的法律规范时,优先适用高位阶法律依据,与照顾更广泛、更关键的利益群体,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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