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晶晶专家以身份认证黑灰产业的新问题为视角展开,详细介绍了“互联网+司法新问题”。林晶晶专家指出,身份认证灰黑产业链呈现出虚拟化的特点,上中下游之间以虚拟身份交流,分工极其细化,各链条间无缝衔接。上游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信息获取渠道已经从农村转向在各大网站论坛发布兼职信息;中游是虚假认证,分工细化,包括放单、主持(中间环节)和递推等;下游是账号买卖,下游犯罪等行为。司法应对的难点在于:第一,源头管控上有难度,很多人在没有被骗,而且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给出去可能会被拿去做认证的情况下,仍然给出了自己的信息;第二,产业链相关环节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制,身份认证技术发展迅速,出现眼纹、声纹识别,人体生物特征方面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孟红艳检察官以义乌市检察院2009年至2017年办理的近20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100余份判决书为素材,讲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适用问题。她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以下特点:作案手段多样化;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上游环节,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电信网络诈骗;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产业投入小、获利大;处罚偏轻。有学者基于2014年至2016年的600余份判决书提出此特点。司法应对上的难点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对于“合法经营”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困难;实践中罪名适用不统一;没有准确理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
彭新林副教授以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为视角介绍了司法新问题。他提出,P2P网络借贷是我们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业态,但近些年来,P2P平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特别是P2P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要做到:第一,调整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刑法干预的边界;第二,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弥补规范缺失;第三,改进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规制机制。
王安异教授讲述了大数据时代下,刷信誉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他提出,实务中涉及刷信誉的刑事案件较多,理论上法律持否定刷信誉的态度。其理由是,该行为侵犯了商业伦理,而非法益,故不具有可罚性,但刷信誉的反商业伦理性表现为破坏“网络交易中的信用评价系统”,有实质的破坏力,应当具有可罚性。第一,在法益侵害上,商业伦理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秩序,也成为经济刑法中超个人法益的一部分;第二,在实质可罚性上,刷信誉的反商业伦理性缺乏必要的量化特征,在操作层面难以把握,因而在实质可罚性判断时也就并不显眼,但不足以否定刷信誉行为的可罚性;第三,在罪量要素上,刷信誉的可罚性程度有不同的形式,需通过涵摄具体确定。(www.xing528.com)
周征远庭长基于司法一线的调查分析,探讨网络犯罪的实务规制策略。他提出,面对几乎是爆发式增长的网络犯罪,尤其是危害性最大的源头性、技术性的纯正网络犯罪,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总是跟不上节奏。司法人员知识储备不足,认识程度滞后;法律适用困难,立法支持不力;侦查力量薄弱,难以有效打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规体系,切实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第一,在实务操作层面上,转变观念,实行办案机构跨区域化,培养复合型办案人才;第二,在法律适用层面上,适时修改刑事法律,设定扩张解释的规则和程序。
在与谈环节,梁健副庭长提出,充分利用司法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的方式,将具有破坏性的行为纳入犯罪治理对象,实现对公正司法的实质追求。谢虹燕高级专家提出,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冲击,社会管理体制缺失,刑法、民法、行政法正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另外,互联网犯罪要研究先行,不能等到有感知后再去研究,避免“徐玉玉”悲剧的再次发生。于靖民法官提出,新科学、新技术走在了司法前面,但司法仍然应当保持靠后的位置,因为司法还需要保证公平、正义和其他社会价值,而这些价值不是产业发展能够带来的。周建达副秘书长提出,司法机关应当树立迭代更新思维,以此应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世界;树立司法自由化的观念,立法缺位时,司法机关裁量权可适当扩大;立法倒逼,司法机关要注重发挥个案的裁判效应。周朝阳科长提出,自然科学给价值判断带来冲击,技术是中立的,但是使用技术的人不是中立的,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不规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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