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嬿专家从具体案例出发,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进行了讲解和分析。她指出,在网络时代,传统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征:细分程度高、技术发展非常快、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犯罪黑灰白地带相互交织、犯罪形态聚集。面对网络犯罪手段的新方式、新变化,在处理和打击网络犯罪时应该有一些新的规则,此时对于法律人来说,应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总结、去创新规则。打击互联网犯罪,不是一个人、一家企业或者一个行业所能解决的问题,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沟通,群策群力,共通维护网络安全。
贾元助理研究员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演变、刑法保护上的发展和对最新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思考出发,检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规制。他提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四个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立案标准;三是规定了对帮助犯的处罚情形;四是建立了个人信息被第三方使用的合法化根据。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法适用的正当性提出疑问:立法上,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缺失、刑法倒挂的局面;刑罚上,虽然涉案人数众多,但判刑上并不严重;刑法关注的不应该是入口处的限制,而是如何减少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行为,这是要守住的底线。
李世阳助理教授以南京“反向炒信案”为素材,重新诠释破坏生产经营罪。他指出,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互联网背景下基本上成为一个僵尸法条,第三产业迅速兴起,但我们的法条还停留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继续将“生产经营”的含义束缚在农耕时代、机器工业时代,一方面,这一法条将逐渐丧失适用的空间,另一方面,会导致刑法对于大量的破坏新兴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行为视而不见,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赋予“生产经营”新的含义,以重新激活这一法条,将“生产经营”扩大解释为“业务”。
于佳佳助理教授从刑法在互联网领域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犯罪未完成形态和共犯行为独立成罪、高科技侦查手段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新挑战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论述互联网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对传统刑法带来的挑战。她提出,刑法在互联网领域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到了三大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所有私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时代,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予以单独的犯罪化,成立独立的罪名。在高科技给刑法理论带来的新挑战上,以互联网上针对虚拟人体的儿童色情行为为例,认为此种行为至少可以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来进行处罚,而不宜将其认定为不能犯。(www.xing528.com)
赵军总监从网络安全的角度来阐述如何规制和打击网络犯罪。他提出,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三个问题:网络安全产业规模小且缺乏自主可控、网络安全服务和产品提供者缺乏法律保障、网络安全产业缺乏正向激励。赵军总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保障上,保护白帽子等个人健康成长、对网络安全服务提供者设立一定准入门槛、对网络安全服务提供者划分各等级、对网络安全服务提供者赋予特权同时增大责任;在需求侧和供给侧上,给予政策激励,比如税收减免、政府补贴、人才落户优惠、购买服务、行业示范等。
张爽检察官介绍了反射型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的运作方式,以及反射型DDoS攻击犯罪在认定上的困境及对策。他提出,反射型DDoS区别于普通网络DDoS攻击,它不再需要“肉鸡”,而是通过伪造被害人的IP地址,将大量的反馈直接给了被害人。反射型DDoS认定困境在于:证据调取方面,跨境取证存在困难;证据应用方面,攻击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在计算机类的案件中如何使用是一个新的课题;攻击行为和被攻击行为的因果关系方面,如何证实危害结果来源于DDoS攻击;人机的同一性难以证实,攻击机的IP地址很难与自然人的身份相对应。相应对策是:在证据调取上,建立新型的国际公约;在证明方法上,通过一些适当的司法解释,降低证明标准,抑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些推定,从而解决这种困境;在因果关系上,攻击行为的证明难度要比攻击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更加容易,可以依靠攻击行为的量来认定犯罪;对于人机同一性难以证实,司法实践建议通过手机验证和多个虚拟身份的认证来解决。
在与谈环节,杜小丽编辑提出,刑法论文的研究缺乏系统化的思考,相关研究应该转到一个抽象研究的层面,以理论带动对普遍问题的解决。傅跃建教授提出,影响互联网犯罪的因素众多,因此治理犯罪的手段也应当综合,让现代的互联网技术和传统的中国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防范和治理互联网犯罪的天罗地网。连斌总监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为什么法律生效后两年内的相关案件会这么少,这一定是因为司法实践和立法二者存在冲突和矛盾。刘延和副庭长提出,互联网时代的犯罪定性困难,一个行为看起来像A罪,又像B罪,还像C罪或者D罪,甚至四不像,这需要我们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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