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转型之路:社会创新与法律变革

转型之路:社会创新与法律变革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吴沈括副教授从新一代电商立法的视角来谈“社会创新+法律变革”。喻海松法官以公民个人信息采用刑法先行的保护路径为例讲述法律变革。罗思荣教授提出,社会创新过程中,按照常理推断,既然网络世界是真实世界的反映,虚拟世界的法律应当也是真实世界法律的反映。

转型之路:社会创新与法律变革

陈忠林教授从“小学”和“大学”入手,谈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用“德主刑辅”构建互联网法治秩序。其中,德主:德是人性之凝,是经济之魂,是政治之基;刑辅:法是“明明德”最基本的方式;离开国家的强制性,人们无法防止破坏德的行为;离开具体的法律规则,人们对德的理解会发生歧义。用“德主刑辅”构建互联网法治秩序,第一,观念上“德魂法形”,德是法的基本前提、基本保证、基本目的、终极标准,法是德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第二,制度上“民主建设”,民主制度是法治内容、功能、目的、标准的根本保证;第三,普通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序参与权、最终决定权是民主的基本内容;第四,普通民众的自治,基层自治、单位自律、行业自律、个人自律是法治的基本方式。

李有星教授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切入,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现状,展望了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未来。他指出,互联网金融科技给现有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律带来了变革。对金融法律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变革,包括金融回归牌照制、适应混业经营的制度变化、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信用与反欺诈立法、比特币和虚拟融资立法、针对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立法、外汇管理与反洗钱、加强金融破产立法、互联网金融法院高效运行以及金融刑法的发展。

沈括副教授从新一代电商立法的视角来谈“社会创新+法律变革”。他认为,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以传统PC第三方平台为中心的“经典”电商模式,而是日益突出地表现为各类以分享为核心的新型电商业务。新一代电商立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系统检视现有治理规范的基础上,贯彻经济立法的总体导向,充分利用已有规范资源,避免简单重述原有规定,在新的立法文本中更强调全面消除旧有制度障碍,积极引入产业普及亟须的创新制度安排,进而适应并促进新一代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喻海松法官以公民个人信息采用刑法先行的保护路径为例讲述法律变革。他提出,第一,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上,要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因为刑法中的用语是“公民个人信息”,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第二,在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保护对象问题上,对行为人有意公开的,权利人希望传播的信息,纳入刑法惩治范围要慎重,对权利人不希望公开的信息,权利人甚至希望找到行为人要求删除的,不排除可以纳入刑法规定的公民信息范畴;第三,在关联性上,如果公民信息不能与自然人相关联,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www.xing528.com)

郑戈教授从“人工+智能”的视角出发,讲述法律行业在人工智能下的创新。他提出,人工智能包含了两个含义:人工和智能。通常理解的智能是生物智能,是经过数十亿年的进化,自然选择才产生的。但自然选择和进化是复杂的,充满了随机性的过程。如果能用人工模拟人的智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变化,人可以设计并控制智能。现在,人工智能确实朝着人类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如果任由它发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另外,他指出人工智能目前已被应用于法律职业中的五个重要工作领域:法律研究、电子取证、结果预测、自助式合规审查以及合同分析。

在与谈环节,李洪雷主任提出,社会的创新造就了一些新领域,这些领域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司法的滞后性无法应对这些问题,而且行政执法资源的有限稀缺性和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大量的矛盾,使得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充分的执法资源来处理这些问题。罗思荣教授提出,社会创新过程中,按照常理推断,既然网络世界是真实世界的反映,虚拟世界的法律应当也是真实世界法律的反映。真实世界的法律应当能够深入于网络世界,这是逻辑的思维前提,我们现实世界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应当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