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强局长结合义乌市首例“不开发票”敲诈勒索案、浙江省首例反向恶意刷单破坏生产经营案,阐述了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协作的重要性。雷小强局长提出,加强协作是检察院有力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总结。第一,观念调整是加强协作的前提,比如有些案件,看似网络维权,实则属于犯罪行为;第二,各部门求同存异是加强协作的基础;第三,打破部门壁垒是加强协作的关键,面对犯罪团伙资源嫁接,司法机关取证难度极大,需要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
林一鸣副检察长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个跨省网络贷款诈骗案件为例,讲述了网络诈骗犯罪惩防。他提出办理案件中的三个难点:第一,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学历高,反侦察能力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第二,互联网案件往往涉及面很广,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事实认定难、取证耗时;第三,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贷款的程序性漏洞作案,作案手段极其隐蔽。
马卫锋队长梳理了温州市网络犯罪的类型,结合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提出了几点设想。他提出,在取证辨认上,派出所的办案区以及看守所的办案区全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辨认时依法记录,简单的讯问远程进行;在管辖问题上,同级公安机关认为没问题,同级检察院也认为没问题,不需要再申请管辖权;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上,比如和平台合作,平台帮忙提供案件线索、技术支持,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帮助平台查找安全漏洞,同时,平台也帮助司法机关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搭建协作平台,共同提升,让网络环境更加安全。
钱望浙法官深入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个难点问题。他提出,第一,司法实务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理解存在较多的分歧。适用的范围一般应指点对面的诈骗,但深入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实施的精准定位诈骗也适用,如购物退款诈骗、航班改签诈骗等,而对于一些虽然用了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但是对象是特定人的案件,并不适用。第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到案不全的案件,出现判决后原先不在案的被害人陆续到案的情形,此类案件的判决通常具有一定开放性,在概括性确认了总体犯罪事实的同时,具化了部分犯罪事实,加之通常有大量违法所得查扣在案,所以对于上述情形是有可处理的空间的,但却缺乏法定的操作程序。第三,对于骗取平台优惠券或补贴并套现的行为,将虚构交易,骗取平台优惠券并套现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这已取得了司法实务界的共识。(www.xing528.com)
肖清副检察长从加强合作方面,探讨破解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难题。他提出,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产业化、链条化的特点,给传统办案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认知难;二是网络犯罪取证、固证难;三是网络犯罪定性处理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立足区域实际,积极探索,总结归纳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余杭模式:一是深化检企协作,努力破解网络犯罪认知难;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努力破解网络犯罪取证、固证难;三是开展检校合作,努力破解网络犯罪处理难。
沈佳丽科长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通过归纳总结,提出诸暨做法。她提出:第一,分类专办,打造专门化、精英化办案力量;第二,分化处理,形成“对症下药”的办案方式,比如,分罪名灵活打击、建立“分类讯问”的口供固定模式等;第三,分案指控,探索集约高效的出庭模式,注重诉前沟通,分批起诉、注重庭前沟通,简化庭审程序;第四,集中引导,确立“路标”式诉前侦查模式;第五,集中治理,提升办案“绿色”效能,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同步法制宣传、采取“一案一总结一建议”的方式,改善社会治理。
在与谈环节,胡耿副总队长提出,应对网络犯罪,要把握“变与不变”的主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的类型在变化,但刑法的基本理论,比如,罪刑法定原则等理论是不变的。黄曙处长提出,应对网络犯罪,第一,公检法三家需要加强协作;第二,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研究,得到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指导;第三,在面对网络侵财型犯罪时,检察院探索制定取证审查的工作指引。周德金副庭长提出,应对网络犯罪,第一,明确共识,去杂存真,尤其是对一些程序的证据固定问题明确共识;第二,保持理性、保持克制,刑法立法和解释存在过度化的倾向;第三,加强研究,理论先行,理论服务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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