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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互联网+法律学术研究进展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范明志副所长从法律面对互联网出了什么问题、现行法律难以应对互联网问题的根源、互联网改变法律的途径这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如何改变法律研究。破坏生产经营罪突破传统刑法的限制,一些互联网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调整对象。钱弘道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学术研究”,待在图书馆是搞不成大学问的,只有走进实践,以实践为师才能实现知行合一。

浙大法律评论:互联网+法律学术研究进展

明志副所长从法律面对互联网出了什么问题、现行法律难以应对互联网问题的根源、互联网改变法律的途径这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如何改变法律研究。范明志副所长提出,现行法律难以应对互联网问题的根源在于不承认网络社会关系的独立性。面对互联网的冲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开始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转变。破坏生产经营罪突破传统刑法的限制,一些互联网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调整对象。范明志副所长进一步提出,互联网正改变法律的根源与价值,比如共享经济的“共享权”将超越个人所有权;互联网正改变法律的产生过程(立法),互联网规则将上升为法律;互联网正改变司法,互联网司法纯粹、无可怀疑。

刘鹏副主编通过观察当前的学术作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当前法律学术研究和它的时代特色。第一,从发展的阶段来看,可以说实现了从1.0时代向4.0时代的爬升。我们现在所处的4.0时代,法学研究向精细化方向发展,人们开始追求质量、特色和法学研究的品格,也开始构建法学研究的自足化。第二,从发展的速度来看,现在的发展速度是10%而不是1%的速度的时代。在当前的国情下,要求法学研究放慢速度提升质量与要求法学研究降低质量同样是不能容忍的,也是无法满足时代发展需求的。一方面,时代要求法学研究精细化、高质量,另一方面,时代不允许法学研究慢工出细活,而要快工出细活。

钱弘道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学术研究”,待在图书馆是搞不成大学问的,只有走进实践,以实践为师才能实现知行合一。要启动智慧法务实践,第一个理由是“一种转向”,法学界面临一个重大的转向,就是实践转向。智慧法务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会颠覆整个法律服务行业,一部分法律服务会让位于智慧法务;第二个理由是“一种形态”,未来的形态是大数据化的形态,大数据法治是未来法治的新形态;第三个理由是“一种方向”,智慧法务实践是法律服务创新的一种方向,必须走进实践,搞实证研究。(www.xing528.com)

张新宝教授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过程中的研究情况,阐述了制订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提出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难点与应对方法。他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许多法律都是片言只语地涉及,缺乏基本的框架。在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上,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收集利用之间的相互关系,二者不可偏废;第二,将公共机构记录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第三,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目前的倾向是由国家网信办牵头协调,共同参与;第四,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

在与谈环节,丁晓东副教授提出,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在因果关系层面的认知带来了颠覆性变化,这对我们的“互联网+学术研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邓子滨研究员结合林维教授和张新宝教授的主题发言提出,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掌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当上升到宪法的层面。李佳欣副编审提出,对于人工智能的学术研究,一方面要防止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可能的肆意,另一方面要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王铼教授分别提炼了本单元主题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并依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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