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是指个人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活动、社交关系等一切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传统社会,只要有足够的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还是能够做到的,大数据的应用,使保护个人隐私变成难以实现的任务。“而今天,即使是最无害的数据,只要被数据收集器采集到足够的量,也会暴露出个人身份。匿名化或者单纯隐藏已不再适用。”[23]美国东北大学的阿兰·密斯莱夫(Alan Mislove)通过相关的研究发现,只要通过社交网站就可以获知一些人的隐私信息,而这只需要一个专业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软件。数据联机分析和“数据可视化”技术使个人隐私在大数据环境下充分曝光,如个人在不同网站总喜欢用近似的账号、密码、手机号、备注信息等注册账户,在不同网站会分别输入诸如个人生理信息、银行账号、兴趣爱好习惯、学习工作经历、活动图片等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分散在不同的网站,资料是碎片化、看似无害的,但是大数据可以通过联机分析把不同网站的信息整合后,“还原”出个人的完整资料。公众在不同场合输入的数据不断沉淀,而对这些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远未形成,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技术规则,“在关联数据库和数字高速公路的年代里个人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几乎看不到什么文字材料”。[24]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亟待一个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只有数据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进一步明确,大数据的隐私保护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大数据对个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也是一种挑战。大数据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反而约束了我们的自由选择,这个结论让我们始料不及。一是我们的数据自主权被忽视。因为数据包含个人信息,而数据采集范围越广,挖掘越深,价值当然越大,而且大数据价值不仅体现在原本的用途,更多源于它的再次利用,这就引发了汲取数据的巨大动力和惯性。数据方在采集数据时往往没有完整地告知公众数据的用途,或者只是公式化、格式化地告知。随着数据被挖掘分析而产生新的用途,公众更不可能知悉数据被使用的情况。“这就颠覆了隐私保护法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数据收集者必须告知个人,他们搜集了哪些数据、做何用途,也必须在收集工作开始之前征得个人同意……‘告知与许可’已经是世界各国执行隐私政策的共识性技术。”[25]二是大数据的“记录”和预测会使个人被动打上标签和为未发生的事情负责。数据权的担忧如果还只是关乎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大数据预测人类行为的可能则直接侵害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意志。大数据预测的准确性越来越高,甚至能够预测将来行为的发生,在人们作出该行为之前,就采取应对的措施,但我们更多依赖大数据的预测将产生消极的作用。大数据使公共机构和其他组织获得关乎个人的数字记录,如失信、失约记录一旦产生而没有严格时间限制和救济手段,这些记录会成为“永久记忆”,使个人被打上不当的标签。这些预设性的标签一旦产生,将对个人选择职业规划、接受商业服务、获取融资资格等社会活动产生不可预估的影响。先不论作为推论基础的数据是否准确、全面,数学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即使大数据的预测准确度很高,能阻止某些不利事情的发生,但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和自我选择。个人会因为一些外界或内在因素而改变选择和行为趋向,科学无论如何发展,都不能否认人类意志自由的权利,“人类的未来必须保留部分空间,允许我们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塑造。否则,大数据将会扭曲人类最本质的东西,即理性思维和自由选择”。[2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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