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从法律意义上对数据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也被称为“知识所属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我们进入信息时代,数据分享、数据共享成为时代特征,大数据能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一是大数据的边际成本降低、智力持续付出减少。数据采集是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数据采集将越来越自动化,更多数据的收集、存储进而处理、分析所支出的时间、经济成本大大降低,甚至不需要智力的继续付出。既然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类的脑力劳动和智力创新,大数据知识产权在立法本意上将受到质疑。二是数据来源对支持大数据知识产权存在疑虑。从目前情况看,数据采集还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在使用信息产品时,公众往往在“不太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小数据时代,数据层层统计可以通过授权和明示来保证其正当性,而大数据时代已经不再现实,数据来源、数据形式和巨大的数据处理量已经使任何明确授权的努力不切实际。因此,从获取数据的边际成本还是数据来源正当性,数据拥有者独享大数据的立场总是要受到质疑的,而无偿的共享数据将助长“搭便车”的行为,也不利于社会对大数据的投入。
另一方面是数据再利用面对的法律冲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未来的潜在用途,这就像是可以无数次挖掘的金矿,而不像矿物资源因开采而枯竭。“只要拥有了数据分析的工具(统计学和算法)以及必需的设备(信息处理器和存储器),我们就可以在更多领域更快、更大规模地进行数据处理。”[22]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可以使我们从原来的数据中发现新价值,再关联到其他数据时,这种价值可以倍增。数据再利用的典型例子是在互联网的搜索领域,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基于大量的搜索关键词和搜索点击量就可以分析用户的喜好、关注点、行为习惯等信息,这些数据可以为商家的精准营销提供支持。但是公众对自己的数据被再次使用往往毫不知情,如信息产品里各类软件大量地收集我们的数据,虽然软件加载前会告知运营商将采集我们的定位信息、机器识别码、通话记录、通讯录等数据,有些数据与软件功能本身毫无关联,甚至对我们存在潜在的隐患,但为得到软件服务,我们通常会选择忽略这些要求。这些数据如何被使用或再次利用,数据保留的时间等情况我们无从知晓和掌控,而且很可能被使用到与我们初衷相悖的情景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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