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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平台商业模式是否存在掠夺性定价?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与掠夺性定价的企业首先降价,降到低于竞争对手平均成本的水平。在平台这一情景中,对掠夺性定价的担忧频繁出现。现行的法律标准对掠夺性定价这一诉讼事由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为胜诉立了很高的门槛。评估平台市场势力的政策制定者同样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关于如何看待双边市场中的掠夺性定价的决定。这一点是否会在掠夺性定价损害竞争这一争议方面,导向更宽松的标准?

浙大法律评论:平台商业模式是否存在掠夺性定价?

在平台市场中占据早期主导地位带来的优势,导致政策制定者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平台采取合法的定价机制来促进网络增长,还是参与了反竞争的掠夺?参与掠夺性定价的企业首先降价,降到低于竞争对手平均成本的水平。之后,较弱的对手被迫以亏损的价格销售,最终离开市场。竞争消失之后,掠夺企业涨价,弥补损失,在此之后赚取垄断利润

在平台这一情景中,对掠夺性定价的担忧频繁出现。在没有盈利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下,杰夫·贝佐斯提出的“增长为先,收益第二”的战略,以前所未有的成功,让亚马逊扩张到各行各业。与这一模式相符,尽管用户网络已经实现了大幅扩张,优步仍未赢利。实际上,在2016年的前三个季度,优步的亏损超过了22亿美元。正如亚马逊被批评通过结合低于成本的定价和新风险投资的注入,以竞争对手为代价追逐销量扩张和市场势力一样,未赢利的优步也面临掠夺性定价的指控。

现行的法律标准对掠夺性定价这一诉讼事由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为胜诉立了很高的门槛。最高法院质疑掠夺性定价的发生频率,坚信采取这种策略不理性。与背后的这种理解相适应,在1993年的布鲁克有限公司诉布朗与威廉姆森烟草集团一案中,最高法院要求提起掠夺性定价之诉的原告不仅要证明低于成本的定价能够“实现企业针对竞争对手的目的”,还要说明“据称的垄断性定价方案中,提升至竞争水平之上的价格足以弥补被告的损失的可能性”。在如此高的举证门槛下,自那一年起,联邦贸易委员会再没能成功发起任何一桩掠夺性定价诉讼。(www.xing528.com)

评估平台市场势力的政策制定者同样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关于如何看待双边市场中的掠夺性定价的决定。特别重要的一点,他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平台低于成本的定价以及平台市场的其他特征,二者的结合已经塑造了(这个市场)竞争的图景。这一点是否会在掠夺性定价损害竞争这一争议方面,导向更宽松的标准?本文考察了前面提到的这些意见:在平台市场的两边快速达到“关键数量”,是成为据有“护城河”的竞争者的一员,以及借助网络效应的力量强化相应的市场势力的前提。在位者在如此牢固的优势的环境中,将增长放在利润之前,以低于成本的定价实现快速而显著的市场份额增长,可能比之前法庭的判决所认为的要更理性。这一事实推动政策制定者思考:在特定的平台市场模式下,是反竞争问题有所恶化,还是双边市场中的强网络效应要求对于竞争损害采取更加一致的标准?政策制定者也应该思考:企业并非在成本以下水平经营,但依赖大幅降低其中一边市场的价格的不对称价格机制以实现用户增长,此时是否存在掠夺性行为?这样的机制也可能带来提升转换成本的网络效应,赋予(企业)在另一边市场收取更高价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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