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步的商业模式包括以下内容:通过一个手机应用,将需要出行的乘客与愿意提供服务的个体司机(有的可能隶属于一个更大的车队)匹配起来。优步模式与传统的出租车或租车行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协调匹配功能的优化算法,优步对每次匹配出行收费,以及出行费用是通过优步应用支付给司机的。司机的身份问题,带来了反垄断法方面的重要变数。坚持司机是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这一立场,导致优步面临如下的质疑:通过协调数以百万计的司机制定相同的价格,同时禁止他们相互竞争,优步参与到了不合法的固定价格当中。
2016年于纽约地区法院审理的Meyer诉Kalanick一案中,原告诉称优步及优步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Travis Kalanick,已于2017年6月21日辞去优步CEO职务)因:(1)设计优步应用;(2)招徕司机;(3)占据显著的市场份额;(4)通过“动态加价”——一种基于算法和优步专有的、用于测量出行请求发出时的供需状况的技术的可变价格模型——制定出行价格而违反了反垄断法。诉状称无法自由选择进入或退出动态加价,意味着优步司机没有为出行价格竞标。如果他们彼此竞标,价格将会下降。2016年初,被告请求驳回起诉的动议没有得到支持。审理此案的联邦地区法官杰德·雷科夫(Jed Rakoff)解释道:“实际上,优步是如此努力地把自己描绘成——甚至可以说是把自己伪装成——仅仅是‘应用’的运营者,这一点不能保护优步免受自己行为的后果的影响。”
《谢尔曼法》的第一部分禁止了“任何一切限制州际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为了证明对贸易的限制当然违法,原告需要证明(1)两个或更多个体;(2)以某种协同的方式;(3)不合理地限制州际商业。对贸易的不法限制包括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下的违法。本身违法意味着“被告的行为是如此直白地有害于竞争、如此缺乏相补偿的促进竞争的价值,以至于‘这些行为’无须进一步审视,就被直接定论为违法”。直接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固定价格协议一般被视为本身违法。
此外,原告还可以在合理原则下证明不法行为导致的反垄断损害。在合理原则下,调查者必须权衡行为带来的收益和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因此,根据这一标准审视反竞争行为在整个市场上实际造成的负面效应,并与行动者联合带来的促进竞争的“补偿性益处”相权衡。之后,原告可以提交证据,说明存在对竞争限制更弱的方法来达到同样的益处,以反驳被告的观点。由于大部分据称的不法垄断行为都落在本身违法的狭窄范围之外,大部分反垄断损害的评估都依赖合理原则。评估纵向固定价格——主导方和多个附属订约方同意遵守一个起固定价格效果的限制——即适用合理原则。
优步定价和调整费率的模式,使得平台很难逃脱操纵纵向和横向固定价格的指控——恰是原告在Meyer诉Kalanick一案中的重点。在初始听证会中,法庭认定原告对优步固定价格的告诉理由充分。据诉状所言,横向价格固定在优步司机同意提供出行服务时。优步司机必须签署书面协议,接受乘客使用优步应用,并借助应用收取由优步定价算法确定的费用。遵循统一的定价模式,保证了优步司机无法抢占其他司机或平台的生意。在“动态加价”期间,优步因司机的供给小于乘客的需求而加价,幅度最高可达10倍。原告诉称通过禁止司机分别设定价格,优步维持了超越竞争水平的价格。原告进一步诉称优步司机和执行官在不同时间点会面,商议提价事宜。这类提价明显有利于优步和优步司机,也意味着“共同的合谋意图”。(www.xing528.com)
在初始的听证会中,优步声称:由于所有合同都是在平台和个体司机间订立,且加入平台是司机基于最大化个人利益做出的决定,因此,平台和司机签订的合同不构成横向垄断密谋。这一点没有说服法庭。法庭意识到“在之前没有协议的前提下,竞争者接受加入一个必然限制州际贸易的计划的邀约,这足以构成《谢尔曼法》所指的非法密谋”。因此,法庭认定原告已经满足了横向固定价格之诉的举证责任。
除横向固定价格之诉外,Meyer诉Kalanick一案的原告还指控优步参与操纵纵向固定价格。如前所述,尽管《谢尔曼法》规定横向固定价格密谋本身违法,纵向固定价格协议需要依照合理原则判定。为了不让自己的起诉被驳回,原告需要界定具体的市场范围,并说明被告的行为对市场造成的特定影响。Meyer诉Kalanick案原告对市场范围的界定具体而狭窄:“基于移动应用的共享出行服务市场”,其中优步占据了80%的份额——足以支持起诉的目的。法庭认为关于(平台)对市场的影响的起诉同样有充分的理由。据称,优步的市场地位导致Sidecar这一竞争者,于2015年破产并退出市场。此外,优步的主导地位抑制了市场上新的进入者的出现。
平台的成功模式包含对网络,而非传统组织中的层级结构的利用,这关系到平台是否触犯了传统的关于价格固定的禁令。宽泛一些来说,这也关系到我们能否正确理解以下问题:在这一场景中援引这些反垄断原则,是限制了反竞争行为,还是限制了市场组织的有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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