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法学院重视任课教师的聘任。1947年3月3日,《国立浙江大学日刊》公布了民国三十五年度(1946—1947)第一学期新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名单。法学院教授计有李浩培(1906—1997)、赵之远(1894—1964)、严仁赓(1910—2007)、吴芷芳(1898—1998)、黄炳坤(1911—2007)、陈令仪(女)六人,副教授有王皥一人。此后,法学院也陆续聘请了很多法律名师。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教师,有如下特点。
从类型上看,既有理论型导师,又有实务型导师。
从专业上看,较为偏重公法。由于经济系也设在法学院,故也聘任经济学者来院任教,可谓“经法结合”“经法互补”。
从毕业院校上看,既有东吴大学、朝阳大学等中国本土法律名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又有大量美、日、欧诸国名校取得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
从学术风格上看,由于院长的学术背景,很多教师来自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受东吴法学院为主的南方法学院影响为大,偏向英美法系研究,而不偏废大陆法系。
从省籍上看,则以浙江省籍为代表的东南省份居多。
这些教师是为浙大法学院开辟草莱的人,但是他们中不少人的生平资料已难以觅致,诚为可惜。下文将介绍资料较为翔实的几位教师,以便读者了解其师资队伍的整体面貌。
1.李浩培
李浩培(1906—1997),籍贯上海虹口,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大法官。1928年从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第11届),1936—1939年赴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等。学成归国后,李浩培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
抗战胜利后,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亲自登门诚邀,并函请武汉大学周鲠生校长许可,借调其到浙江大学筹办法学院,担任院长兼教授(1946—1949),主要教授罗马法,因未聘到合格的刑法教员,也亲自备课教授刑法。浩培先生此时勤于笔耕,月月皆有文章脱稿。1947年10月18日南京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闭幕,通过第一届中央研究院候选院士名单。人文组55人,浙大李浩培1人。[40]法律学6人,其他5位是法学名家王宠惠(1881—1958)、王世杰(1891—1981)、燕树棠(1891—1984)、郭云观(1889—1961)、吴经熊(1899—1986),李浩培为其中最年轻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评议李浩培与竺可桢、苏步青等人同当选院士候选人。[41]最后有28人当选(1948年4月),法学当选院士为王世杰和王宠惠,浙大当选者为竺可桢、苏步青、贝时璋与吴定良。
1948年3月21日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成立大会在上海青年会召开,李浩培被选任为监事。应当时教育部长朱家骅的提议及在其派员的帮助下与浙大法律系周子亚教授一同筹备了联合国同志会杭州分会,该会于1948年10月17日召开了成立大会,周教授在会上被公推为该会会长。
1949年初李浩培被代总统李宗仁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但因志在潜心教学研究,拒绝就任。此间,与杭州特设刑庭交涉,保释出已被特设刑庭判刑的五名浙大进步学生。5月杭州城解放。8月16日,浙江大学接管工作完毕。杭州市军管会正式任命李浩培先生为法学院院长。但是军管会随即决定停办法学院,当时他曾提出呼吁意见:“百年树人,现在停办法学院,将来恐缺少法律人才。”但是呼吁无效。10月,在军管会同意下,李浩培前往北京参加新法学研究院的学习。经其东吴学友费青(1907—1957)先生向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后为国务院法制局)主任(笔者按:即王明)推荐,在该委员会外事法规委员会任专门委员。
尔后,李浩培又先后担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教授、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九三学社中央文化委员会委员等。著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条约法概论》等,译有《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法国民法典》《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等。[42]1985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1997年在荷兰去世。
李浩培在浙大期间,曾经爆发过几场轰动一时的学潮,当时进步师生屡遭迫害,李浩培目睹此状,极为愤慨,他不仅在储安平先生主编的进步刊物《观察》公开发表文章(如《法治实行问题》,原载《观察》1947年第2卷第12期),抨击政府违法横行和迫害青年,他还曾与浙江高等法院交涉,把浙大几位学生从拘禁中保释出来。[43]
2.赵之远
赵之远(1894—1964),又名赵任,浙江绍兴人。1917年考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1921年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通过浙江省欧美留学考试,官费赴美留学,先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后入哈佛大学,再转(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1929年获得西北大学法律博士学位(J.D.),同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1931年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1950年任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1952年调任南京师范学院图书馆馆长。[44]
1931年,赵应国立中央大学之聘出任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兼教授。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央大学校长罗家伦于9月宣布全校西迁入川,赵之远积极组织全系师生搬迁,并举家随校西迁,于11月初在重庆正式上课。在漫长而艰苦的抗战岁月中,他始终主持法律系,团结教师,坚守教岗,培育法学人才。
1945年抗战胜利,有关部门因赵之远是早年留美博士和中大法学权威,要他去参加台湾大学接收工作并担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或到司法部出任要职,赵皆婉言谢绝。
1946年夏随中大全校师生迁回南京四牌楼后,赵之远继续担任法律系主任兼法科研究所法律学部主任,培养研究生。不久得以休假一年回浙江,即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特邀,借调到浙大去筹建法学院,并任法律系主任,暂居工学院宿舍。[45]在与李浩培等教授努力下,浙大法学院不久已初具规模。浙大法学院停办后,赵之远重新回到已由中大改名的国立南京大学复任法律系主任兼教授。
1950—1951年,参加在京举办的新法学研究班。1952年南大法学院停办后,赵之远奉命调入上海政法学院,但整装待发之际,改调新成立的南京师范学院出任首任图书馆馆长。1956年北京大学曾拟商调赵之远回法学院任教,但不久因全国政治形势剧变,人事调动冻结,继而北大法学院也停办了,此事未成。赵之远曾连续当选为南京市第一至四届政协委员,1956年加入九三学社。作为一位长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法学工作者,他曾多次向政府呼吁应该重视并及时进行法制建设,应该更多地培养法学人才。1964年秋在南京去世。
3.严仁赓
严仁赓(1910—2007),籍贯天津,他是一位经济学教授而非法学教授。祖父严范孙(严修)是著名爱国教育家,父亲严智崇是外交官。1923年,考入祖父和张伯苓创办的南开中学。1929年,升入南开大学商学院。1933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系。因成绩优异,被推荐到北平社会调查所工作。1934年,调查所成立财政组,被指定在社会学家朱炳南的指导下从事中国财政的调查研究工作,曾到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河南、陕西等地进行县级财政调查。全面抗战爆发后第一年,曾几次参加战时服务工作,后重返研究岗位,继续进行财政调查,先后对云南全省和贵州、四川省会及附近10余县进行调查。
1941年赴美,先在加州大学研究院经济系学习一学期,后转到哈佛大学研究院经济系,1944年转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经济系,在美四年主要进修西方经济理论,并考察美国经济的实际问题。1946年回国,应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之聘,任该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经济系教授,颇得学生好评。学治会曾特邀严仁赓主讲,听演讲者近400人,竺校长亦在座听讲,并曾站起来发言及提出问题。[46]1949年,被推举领导保护学校迎接接管工作。同年,成为浙江大学九人接管小组成员,后被任命为金华英士大学接管小组组长。7月,被指定为新浙大校务委员会常委兼教务长,并兼任大课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助学金评议委员会主席。1950年,应北京大学经济系之聘,历任北京大学教授、副教务长、校长助理。1952年,参与院系调整和中央财经学院的筹建工作。同年8月,参加第二届中国人民赴朝慰问团。从朝鲜归来后,被任命为院系调整后的新北大的副教务长,后曾兼任校长助理,主持教务工作和全校的研究生工作。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旧中国地方财政的研究,专于西方经济学,尤长于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学,1949年前主要从事中国地方财政调查研究,其后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的研究。
严氏著有《中国之营业税》《云南省财政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英文),与罗志如(1901—1991)等合著《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说》。“文革”期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文革”后重新走上教学研究岗位,开设新课,并指导研究生。
4.吴芷芳
吴芷芳(1898—1998),浙江崇德(今浙江桐乡崇福镇)人,宪法学教授。少年时接受西方文化,入东吴大学中学部(附中)住读,1921年毕业于东吴大学,随后留在东吴附中讲授英语课程。1925—1926年在美国范德堡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及哥伦比亚大学半工半读进修政治学及国际法,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担任政治学讲师、副教授,1935年起担任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其间还兼任东吴法学院教授,担任法学院副教务长,承担宪法学、议会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历任政治系主任、法学院副教务长及文学院院长等职。
1940年2月间,福建省政府在永安开始筹办省立福建大学,吴芷芳应丘汉平之邀,出任该校法学院院长,同时兼任福建省研究所下属社会科学部主任、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委员会委员等职。同年10月,省立福建大学因未获教育部批准立案,其法学院转由厦门大学接办,吴芷芳也随同赴闽西长汀,担任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政治学系主任。
1941年夏,吴芷芳开始请假离校。1942年9月,吴芷芳重返东吴大学任教,曾任东吴大学文理学院院长及法学院副教务长等职。1945年抗战胜利后,拒绝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电邀其至台湾大学法学院任教。1946年,受东吴学友李浩培邀请,出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1952年,全国高等教育院系调整,东吴大学并入他校,吴芷芳在上海辗转于几所中学讲授英语。在其学生推荐下,1959年调入华东师范大学担任英语讲师直至退休。“文革”时深受冲击,扫了3年弄堂,淡然处之。晚年以英译中国古典诗词为乐,1998年3月辞世,享年100岁。(www.xing528.com)
吴芷芳曾于1935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英文专著《中国政府与政治》一书,该书出版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被采用为政治学教科书。此外,发表有《战后宪法之国际性》(《东吴学报》1934年第2卷第1期)、《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东吴法学杂志》1937年第9卷第6期)等学术论文。吴芷芳的授课特色是基本上用英语授课。[47]
5.黄炳坤
黄炳坤(1911—2007),又名秉坤,曾用名黄宗介,自号黄愚公,1911年生于广东台山,父亲是华侨,幼时在香港生活、读书,接受英文教育。1925年,转到华仁书院,1929年从华仁书院毕业后,因学费问题想回内地读大学,开始打算读广州的岭南大学,后来又选择了位于上海的著名的圣约翰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前身),免试入学。
1930年,黄炳坤正式进入圣约翰大学学习理科。因教授理科老师的语言问题,转入上海圣约翰大学法科。当时圣约翰大学的法科老师大多是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或哈佛大学法学院等美国名校毕业回来的年轻才俊,所讲授的都是西方法学界最前沿的知识。半年之后,由教育部介绍推荐,黄炳坤又转入了位于南京的中央大学,在政治系学习。当时中央大学政治系属于法学院,下分行政、外交和理论三个组,黄炳坤选择了外交学组,与韩德培先生成为同级同院校友。1934年,从中央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35年7月,求学之心不减的黄炳坤又找机会去了日本,在东京的专修大学日语班学习。1937年秋,又从上海出发途经日本到美国,最初求学于斯坦福大学,在政治系攻读硕士学位。1939年,黄炳坤在导师汤姆森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硕士论文《共产主义的理想》(The Ideals of Communism),获得了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硕士学位。因导师去世,他又辗转来到芝加哥大学。一年多后,黄炳坤未拿学位就离开了芝加哥大学。1942年至1943年,在华美协进社奖学金的资助之下,又在著名的哈佛大学研修了一年的哲学。1943年离开哈佛大学之后,得到校友推荐,任职于直接服务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战略情报局(OSS),后又转到了美国财政部工作,担任“贸易专员”。黄炳坤在美国财政部的工作主要是有关日本银行法、战时财经法等法律文件的翻译和研究。
1946年,财政部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黄炳坤毅然谢绝美国财政部多次挽留并返回了祖国。由于黄炳坤在美国有着丰富的求学和工作经历,竺可桢校长直接聘其为法学院教授,从9月起在浙大法学院讲授比较宪法与西洋政治思想史。
为免遭国民党迫害,黄炳坤不得不于1949年3月底离开浙大去了香港。虽然离开了浙大,但黄炳坤和竺可桢、李浩培二位先生的联系却从未中断。1949年10月广州解放,黄炳坤回到广州。自1950年起,开始在中山大学任教授,讲授国家法和西洋政治思想史等课程。1951年,被派往北京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干校毕业后又参加了广州的司法改革工作,直至1953年底。院系大调整后,黄炳坤调入武汉大学,在法学院讲授国际法、国家法等课程。1962—1978年,黄炳坤一直在湖北省文史馆工作。从武大法律系复建后的1981年起,黄炳坤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48]
6.陈令仪
民国三十五年度(1946—1947)第一学期新聘教授陈令仪(女,生卒年不详),是前南京女师学生,赴法留学学习法律,曾至浙大法律系教一年即离职。[49]《竺可桢日记》1949年11月9日(星期三)记载:“1947年8月,因其教课不受学生欢迎,而被解聘。”
1947年6月24日(星期二)记载:“李浩培来,(告知竺可桢)法律陈令仪、经济徐崇钦二人教法不佳,下年不拟续聘。赵之远法律与严仁赓经济均为学生钦佩。黄炳坤政治,学生亦有微言。现拟聘徐家齐行政法(兼职)副教授、安裕琨(留德)法律教授。此外尚有孙忱照(民法)、吴芷芳(东吴)行政法,及讲师郝立钧(中大)均作为异日参考。”[50]1947年7月15日(星期二),竺可桢决定本年不续聘者,(为)法学院陈令仪、徐崇钦。[51]
1947年8月4日(星期一,杭州),九点半,竺可桢至罗苑晤陈令仪(因渠将去校也)。陈在法学院教法学通论,据李浩培报告,一、二年级学生均对之不满,故徐崇钦与陈令仪二人均于今年停聘。但通知时间已迟,故竺可桢认为校中应给予相当补偿。今日特面谈,陈令仪认李浩培欲引用东吴同学,故排挤东大同学。竺可桢亦不能证明其必无此事,但陈教课不受学生欢迎大概是事实,所以她还是要今天离校。[52]至于徐崇钦(1878—1957),曾留学耶鲁,回国后曾筹建北大红楼,资历极老。因曾在伪交大任教饱受诟病,竺校长力排众议延请至法学院,此时却因教法不受学生欢迎而被解聘。最终,教授是否离任还是以学生的意见为重,这反映了浙大法学院注重教法、学生为本、宁缺毋滥的聘任制度。
7.周子亚
周子亚(1911—1995),国际海洋法专家。原名炽夏[53],1911年11月生于杭州。1923年就读于杭州蕙兰高级中学,1928年考取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先入行政系,后转外交系学习。大学毕业后进入国民政府外交部工作,在国际司国联科任科员。1935年公费赴德国柏林大学留学,专攻国际法,1937年获diploma(相当于硕士学位)后回国。1938年任中央政治学校研究部外交组研究员,1940年后,先后在中央政治学校研究部、法政系、外交系任研究员和教授。由于他的国文功底好,在此期间他还兼任了语文专修科主任,并发起成立了“渝社”这一学术团体。抗战胜利后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新德里大学和贝纳勒斯印度教大学(Benares Hindu University)等讲学。回国后先后在厦门大学政治学系和浙江大学法学院(1947年夏)任教授。在浙大期间,他还担任过联合国特约通信演讲员[54]。
1949年后他先后在之江大学商学院、浙江师专和华东政法学院任教授。1958年调入新成立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先后在国际关系研究所、学术情报研究所和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后任国际法研究室主任。其前半段学术生涯见长于外交学的研究,至1948年,已经出版了《现代外交家传记》《当代国际人物》《外交政策与外交行政》《外交文书与外交礼节》《中国外交之路》《使节与领事》《第三国际与苏联外交》《外交监督与外交机关》《美国与美洲世界——美洲外交史》《外交官》《分治后的印度》《国际法新论》《国际公法提要》等著作。后半段,主要处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国际公法的研究上,特别是他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的研究与贡献。除了主编译著《国际公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合译《瑞典的仲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主编《国际法与技术转让》(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外,他还与人合著出版了《海洋法知识》(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和《公海》(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等著作。与此同时,他还发表了包括海洋法专业问题的国际法论文百余篇,参与了全国各地有关国际法以及海洋法专题的学术研讨会,带教国际法专业研究生。他曾先后担任许多学术性团体的职务,如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兼顾问、上海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法研究会高级顾问、上海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课题研究中心顾问等。[55]
8.安裕琨
安裕琨(广东人或山东人,1901—?)于1931年获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士称号,1940年获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德国、中国和日本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的改革》。1947年3月至20世纪50年代在台湾大学法律系任教[56],后定居美国,1959年获杜兰大学法学硕士L.L.M.。同年任教于得克萨斯的毕省普学院(笔者按:即Bishop College)。[57]
9.蒋固节
1948年9月13日法学院新聘教师蒋固节。[58]蒋固节(1908—?),江苏溧水人,1930年自费赴法国、比利时留学,获比利时的鲁汶大学(University of Leuven)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江苏学院、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教授。1949年后任湖南大学教授。[59]此后经历不详,20世纪70年代末仍在世。
10.漆竹生
漆竹生(1916—1987),江西宜丰人,1927年入江西省立二中,1930年考入北平中法大学附属高中,1933年毕业。同年9月赴法留学,先修化学,后在父亲的要求下改修法律,1940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法国国家博士),博士论文题目为《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研究》。1941年2月回国,在朝阳学院(重庆)任教。1945年任教于东北大学(四川三台),1946年任教于英士大学(浙江金华)。1947—1948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竺可桢日记》1947年9月11日(星期四)记载:“法学院新聘漆竹生来,谈片刻。渠原在金华英士大学,闻英大待遇与沪杭同,而生活(费)较低云。”[60]
1949年后,在江西八一革命大学学习。1950年任厦门大学教授,1953年由法律教授改任外文系教授。1956年调上海外国语学院[61],担任西语系教授兼副系主任。1981年初,上海外国语学院成立法语系,漆竹生出任系主任,1984年春转任名誉系主任。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受聘为法语专业博士生导师。1987年5月30日,漆竹生在法国巴黎高等商学院讲学期间因遭车祸不幸逝世。译有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11.施宏勋
施宏勋(1909—1961),浙江嘉善人。早年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毕业后赴法留学,1936年获南锡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为《中国新民法典中的遗嘱问题》。抗战时期曾执教鞭于西北大学法商学院法律系、中央政治学校。[62]1947年9月10日,施宏勋先生受任浙江大学法律顾问。”本校校产甚富,亟须法律保障,兹经卅五次行政会议决议聘请施宏勋先生为本校法学院兼任教授,并为学校法律代理人。”[63]1949年后,为浙江民盟成员,在省高院等司法机构工作。20世纪50年代末,被错划为右派,1961年去世,1979年平反。
12.施建生
1949年2月23日新聘“施建生经济学副教授,任翔千法律学兼任副教授”。[64]施建生(1917—今),1917年生,浙江杭州人,凯恩斯学派经济学者。国立中央大学学士(1939),哈佛大学硕士(1946),在哈佛期间曾受教于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门下。1949年,在浙大法学院办学的最后半年,任经济学副教授。1950年到台湾,先后任教于台湾省立行政专修学校、台湾大学经济学系、中国文化大学经济学系,曾任台湾当局教育主管部门高教司司长、台湾经济研究院及“中华经济研究院”研究顾问。1959—1967年,任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任内完成台湾大学商学系及政治学系之系内分组、成立社会学系并设置经济学系博士班,使台湾大学法学院的组织规模更为茁壮。推动国际学术交流、鼓励整合型研究,对院内学术风气有深远影响。[65]同时,他是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拉克罗斯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LaCrosse)客座教授。著有《经济学原理》《当代经济思潮》《经济政策》《国际经济与台湾经济》及《伟大经济学家系列丛书》(亚当·斯密、李嘉图、密尔、马歇尔、熊彼特、哈耶克、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的传记)。
13.邵勋
邵勋,字禹敷,浙江东阳人。1912年后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后迁任江西高等审判厅庭长。随后调京师,升任大理院推事,后出任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庭长,前后十余年。在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同时,邵勋兼任教师,讲授法律。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他回到北平,各校争相邀请他任教,他成为朝阳学院法学教授,从此专心于法学研究与教育。邵勋对民事诉讼法的教研成就颇高,正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论》序言中所说:“先生攻民诉法,极有心得。悉意教授,诲人不倦。受业人士,应文法官考试,每多获隽,以是讲座间声誉益隆。”邵勋发表有《论民诉条例之疵点》(192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1928)、《何谓诉讼行为》(1929)、《非讼事件程序法》(1931)等论著。[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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