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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浙江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人选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应竺可桢校长邀请,时任浙江省民政厅厅长的阮毅成先生参与浙江大学法学院的筹建,后来李浩培先生出任法学院首任正式院长。法学院成立之初,定夺的首任院长人选本应是阮毅成。3月2日记:“又晤罗凤超,嘱其接洽李浩培为法学院院长。李,江浙人,东吴法科毕业,四届英官费,现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

浙大法律评论:浙江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人选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应竺可桢校长邀请,时任浙江省民政厅厅长的阮毅成(1904—1988)先生参与浙江大学学院的筹建,后来李浩培先生出任法学院首任正式院长。

法学院成立之初,定夺的首任院长人选本应是阮毅成。阮毅成是浙江余姚人,有留法背景。1927年毕业于中国公学大学部政治经济系。1931年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回国,执教于国立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校,并任《时代公论》主编。阮先生当时已任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同时挂靠在浙江金华的英士大学,在杭州办了一所“英士大学行政专修科”(实际为其个人储备幕僚)。

根据阮先生本人回忆:“抗战胜利,浙江大学于1946年自贵州迁返杭州,校长竺藕舫先生来我家中见访,谓浙大决增设法学院,请我为之筹备,并担任首任法学院院长。我以浙江法政教育原由先君(即阮性存,1874—1928)创始,自公私立两法校停办,浙人每有呼吁复校者,我皆表赞同。英大虽已有法学院,但不在杭州。我为了继志述事,欣然接受。于是我为之草拟设院计划,厘定课程,聘任第一年各课程教授,是年暑假招收第一班学生。但我在未能将民政厅职务辞去之前,我尚只能在事实上帮忙,不能公开居院长名义,我一面向中央请辞现职,一面经常到浙大去处理法学院院务,并自兼授法学通论课程。延至1947年暑假,将招收第二班新生,我辞现职事仍未获核可。只得向竺可桢校长辞去院长,竺乃改聘李浩培先生担任。”[21]竺可桢一直为物色法学院院长而伤脑筋,他首先考虑浙江省民政厅厅长阮毅成,多次致函,希望阮一方面帮助浙大筹建法学院,另一方面能担任浙大的法学院院长。阮毅成权衡再三,考虑到担任法学院院长必须辞去民政厅厅长职位,遂婉言谢绝,竺校长转而在1946年开学后聘任法学家李浩培为国立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

2013年3月,阮毅成之子阮大仁访问浙江大学及法学院,向学校捐赠了竺可桢校长于1945-1948年间写给其父的四封亲笔信和其父文稿,其中一封信是竺可桢校长邀请阮先生帮助筹建浙江大学法学院的:

毅成吾兄道鉴:敬启者,弟此次回杭复校,得吾兄指示襄助,获益不浅,复承招待至为心感。弟后于十二离杭至沪,昨来首都,明日即飞渝,临行匆匆,不及拜辞为谦。敝校本学期决添法律系一班,定廿五日考试,下月五日上课,有法律课程三小时,如兄能抽暇,拟请担任,否则请介绍人选,一切已托季纳兄来尊处面洽。至于法学院院长一席,如吾兄能俯就自极欢迎,但敝校院长不能兼任,故目前虚座以待。晓峰张其昀君已抵沪,日内去鄞县原籍,旬日后可来杭,当造府晋谒、面聆教益也,余不一一。此颂

道安

弟竺可桢顿首

卅四年十一月十五日[22]

从竺可桢的日记中,我们也能找出遴选、任命浙大法学院院长过程的蛛丝马迹。

1945年3月7日(星期三),竺可桢会见教育部长朱家骅,朱家骅建议浙江大学设立法学院,并且推荐院长人选,竺可桢表示慎重:“晨7点起。上午作函数通。9点至总办事(处)晤骝先(朱家骅)。骝先劝浙大设法学院,并介绍林彬(笔者按:1893—1958,知名民法学者)、钱清廉(笔者按: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余颇以人选难得为辞。”[23]

5月2日(星期三),竺可桢表示浙大法学院的设立势在必行,但院长人选需郑重:“洽周来,渠不赞成浙大设立政治经济系,因恐入系者学生过多且易滋事端。余谓浙大势必须有法学院,但院长、系主任之人选须郑重耳,且罗凤超已约其下半年回校矣。”[24]

9月14日(星期五)记载:“报告:胜利临头,本月20号教部召集会议讨论复员,故余须提出召集校务会议。次述龙泉方面已派人去杭州,惟交通工具缺乏,何日启行毫无把握。次则临行以前不能不忆及从杭州同来之黄羽仪及张荫麟均已物故,而香曾则仍然失踪,不能不为留念。并述以后办学之方针,法学院势必设立,将来须成3000~3800人之大学。”[25]

11月12日(星期一)记载:“10点召集临时会议,到鲁珍、季讷、馥初、伯豪、子桐与定安,决定招收法律系学生一班计40人。因到目前止,尚只新生277人,故预期可以招生也。”[26]

11月17日(星期六)记载:“晨6点半起。8点早餐。餐后至康庄1号晤次仲(竺妻哥陈洪),余询以法(学)院院长人选。渠对于阮毅成、林彬及范扬3人,以为无疑地林彬最为适宜。(林)历任法官立法院委员各十余年。对于毅成,以为其不切实际。”[27]此时,竺可桢也认为阮毅成长期兼任院长是不切实际的。12月5日(星期三),竺可桢表示了对阮毅成兼任而非专任法学院院长的不赞成态度,主张暂时不给以院长名义:“法律系招生,应考者甚少,只实160人,报名者亦只170人。拟取一二十名至五六十。实则宁缺毋滥,因目前之学生程度太差,将来淘汰,反生困难也。阮毅成欲兼法(学)院院长,余则主张暂时不给名义,俟阮摆脱民政厅后始任正式院长。因兼任以后,将来辞不去,则必常川兼下去也。”[28]可见,竺可桢希望有人专任法学院院长,而不是长期兼职下去。

到1946年年初,竺可桢正式考虑武汉大学教授李浩培担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2月23日(星期六,重庆)记载:“法学院院长,以为范扬(在考试院)与李浩培(武大)二人可聘,医学院亦主设立,但不主张李伯纶。师院可以仍在浙大。余嘱批法学院开办费500万元。”[29]范扬(1899—1962)系著名法学家,东吴大学毕业,时任考试院参事,曾翻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等。

1946年3月,竺可桢决定接洽李浩培充任法学院院长。3月2日(星期六,重庆)记:“又晤罗凤超,嘱其接洽李浩培为法学院院长。李,江浙人,东吴法科毕业,四届英官费,现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30]

3月6日(星期三,遵义)记:“法学院院长,余谓毅成若不辞去民政厅厅长,则不得不另行物(色),并告以已接洽李浩培。”[31](www.xing528.com)

5月31日(星期五)记:“罗凤超来,允明日电李浩培(英款第四届),邀其至浙大。”[32]

6月29日(星期六,上海)记:“出乘一路电车,自静安寺路至施高(塔)路东照里五一号晤李浩培,谈十分钟。”[33]

7月31日(星期三,杭州)记:“作函与李浩培、黄尊生等等。”[34]

8月17日(星期六)记:“中午李浩培来,与谈法学院事,告以赵之远已来校,陈令仪可应聘。渠谓须待鲠生之答复,始可定夺云云。”[35]

9月16日(星期一,杭州)记:“接李浩培来函,知渠愿就浙大法学院院长职务。”[36]

9月18日(星期三,杭州)记:“发表李浩培为法学院长,李伯纶为医学院筹备主任。”[37]

李浩培之前是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竺可桢函请武大周鲠生校长许可“暂时借调”李浩培到浙大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竺同周戏言“只借不还”,又从中央大学借其法律系主任赵之远来担任浙大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据徐煌院友回忆,还有一个在大理院担任过审判官的人来任教(笔者按:即邵勋,字禹敷,浙江东阳人),从国外留学回国的黄炳坤、周子亚等年轻的博士来校任课。杭州有名的大律师徐家齐,以及蒋固节、施宏勋等,个个都是当时名师,蔚为大观。从黄炳坤开的比较宪法课,到周子亚的国际法,从赵之远的民法课到蒋固节的刑法课,所有课程都悉数开出,一时开不出的,李院长则亲自上阵。[38]

1945年招收学生预定50名,开班后,却增加了10多名学生,实到60余名。其他学院的学生,感到读法律实用性强,毕业后找工作也易,所以转系的人多了十几人。此后继续招生,稍有紧缩,1946年不到50人,1947年又下降,到了1948年更少到30人左右。

为了办好法学院,李浩培拟订五条方针:

一是先设法律系和司法组,然后逐步增设经济、政治二系。这就是后文要讲到的分组制。

二是师资必须符合标准,宁缺毋滥,教师经审查认为合格聘任后,如在一年聘任期内成绩不好,就不徇情面,不予续聘,如有课无教师,他就自己任教。这一点,后有陈令仪、徐崇钦二位教师因教学效果不佳而被解聘,毫不留情。

三是各课讲授中,着重比较研究,以期博采各国法制之长,建立“中国法学”。学生自学多看参考书。

四是将经费主要用在图书设备上,以使师生有研究和学习的适当资料。

五是对学生思想陶冶,教导学生养成良好风气,勿为名利或钻营舞弊,并强调法制、法律应对一切人平等执行,才能维持社会秩序,以至国家富强。

代总统李宗仁任命李浩培为司法院大法官,他拒绝上任。杭州解放,军管会领导决定浙大法学院停办,李院长呼吁无效。下半年他离开杭州赴北京,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外事法规委员会专职委员,参与我国第一批外事法规的起草工作。20世纪50年代末李浩培先后担任了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和外交学院教授,1963年开始他担任了外交部法律顾问,参加过多次国际法学界会议以及许多重大外交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工作。[39]李浩培任法学院院长四年间,殚精竭虑,倾心治院,广邀著名学者前来任教,诸如留美的赵之远、黄炳坤、严仁赓、孙恒,留德的周子亚,留法的阮毅成,留日的邵锋,以及曾任大理院推事的邵勋等(笔者按:邵勋、邵锋为父子)。学院重视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教授亦曾来院讲学。学院亦重视图书资料的建设,倡导比较研究方法,博采各国法制之长,形成了鲜明的学术研究特色。短短数年间,浙江大学法学院声名鹊起,饮誉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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