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教义学不是法学的全部,事实上它已经走到一个和社会科学合作的境界。即使大陆法系,我刚刚提到20世纪欧洲的法学发展,他们也是想方设法地对社会科学进行一些方法上的调整——比方他们在20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之后,目的解释在方法论上突然就流行起来;后来有所谓结果取向的解释——在方法上,怎样开一些窗子让社会科学进入。它仍然是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但是与社会科学合作去创造一种可能性。
因此,我想以我了解的德国经验来讲,我们可以自我惕厉一点,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根据他的学术兴趣去选择某一个领域,但是也许最好从一个专精领域的注释出发。就好像一个和尚在一个庙里“挂单”一样,先做民法,或者先做刑法或诉讼法都可以,然后发展出后设的兴趣,再去做一个法理学者。在德国大概没有一个方法论作者,他没有出身(vom Haus aus)在哪个领域,就纯粹是方法论作者或者法哲学家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你在做法教义学的时候,要注意到有多大可能去把社会科学的知识引进来。
过去在上课的时候我也提到过我做的一个图(图3),在这学期远程教学的时候也展示过这个图。在这个图的右边,是我们法学院提供的传统教育,包括了注释法学(也就是法教义学)、法史学、法哲学、方法论,这大概是一种教育;在最左边,是一些新兴的社会科学,它把法律当成研究的对象,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法人类学。在美国,在其他地方,已经慢慢地形成一个研究的群体,但是对法律学者来讲,最左边的以法律为对象的社会科学门槛太高,以我们的教育背景去看那个,通常不太能够理解,不太能够跟上。而且从结果来看,法学者勉强去做,成果太有限,因为它基本上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不是法学,它是用法律的研究来印证一个一般的社会科学道理。所以这些,比方我们谈得比较多的法经济学,这一类学者在写法律的时候都是不着边际的,不会去跟一个个案或一条法条结合。他们都把法律当作一种抽象的思维,然后去讨论经济学的道理。所以你看到他们写的就好像走在云端一样,对你要处理的法教义学问题毫无帮助,对你而言门槛很高,你也帮不了忙。
图3 当代的法学研究领域(www.xing528.com)
因此我建议的一个中间的研究议程,这里包括了立法学、比较法学、法语言学、法信息学、法事实研究、法经济分析。这些对于法学者门槛比较低、贡献比较大,也就是说可替代性比较低,社会科学抢不了我们的饭碗,因为它的本质是规范科学。它是从规范出发,但是它是一个后设性的研究,它不是教义学,它要去研究上游的立法问题,或者做法实证研究等等。所以这里我认为就研究的议程、法学的发展来讲,可以把目前法教义学为核心的版图再大胆地去扩张,每个法学者应该顺着自己的研究兴趣适当地去做一些后设性的研究。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讲:在第一个10年,我在做研究的时候,觉得自己在“鬼打墙”,在那里循环论证,甲说乙说丙说其实都差不多。本人采用甲说,却讲不出道理来。这是我们看到的最多的教科书的写法,甲说这样,乙说这样,最后本人采丙说,可是为什么?他也讲不出太多道理,就是这样子。所以别人说我们这个研究没有太多的知识基础。在这里,我就想突破“鬼打墙”的困境,开始去引用一点经济分析,把它放在目的解释的层次,会在“鬼打墙”的时候增加一点说服力。不要去读太“走在云端”的法经济学,去读一点在西方国家也都慢慢发展起来的这种规范科学式的经济学,叫作法与经济或法的经济分析,不叫法经济学。现在有两派研究,一派是法经济学,另外一派叫法与经济或法的经济分析,对我们来讲,做这个研究是小本利高的。法事实研究也一样,我从1980年开始做一些民众对法认知和认同的调查,这纯粹基于我的好奇或一种焦虑,为什么很多规则在台湾引发一些奇怪的现象?我想可能跟某些原因有关,就去做调查。可是我没有特定的知识背景,就找社会科学家和我合作,他们做行为研究摸索出一套方法。我提供题目,然后他们来帮我修改,我们就开始去做这个事情。这些事情是我们可以做的,而且我们可以把这个版图慢慢扩大,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学不是永远只有法教义学,它也不应该永远在那里“鬼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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