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最后作的建议有几点。第一个,在以上这样的背景和大陆法系结构性瑕疵的背景之下,法学者要开始把现在核心的任务——所谓的法教义学——再往前推展,要先学会问自己的问题。
以我自己的观察,法学在大陆的发展,很多地方比台湾要好。学者们一贯会去问一些现实的问题,这跟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经验取向、物质取向是有关系的。在台湾,法学者意识到要问自己的问题,这种觉醒的过程是比较慢的,但是问什么问题?你不要只看到“法条”的问题,你要看到法院中的案例、生活中的实践、企业中的问题、行政机关的问题,所谓的law in action(in the statutes,in regulation,in the courts,in business),你必须很广泛地去找问题,然后尽可能和经验的研究结合。
在方法、工具上,法教义学建立在许多明确的研究上,也就是个别的期刊论文和专论,可是最后判断它的成熟度的是教科书和法条的释义书。所谓的法条评释书(Kommentar),它可以判断这个领域、这个地方的法学、法教义学成熟的程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德国法学里这些工具是并存的。我们不能只鼓励论文写作,因为在社会科学里不要教科书,教科书就是入门书,也不要法条评释,所以对于这些法学研究成果,在教育行政、学术行政里常常被忽略。但是如果我们体会到法教义学始终是大陆法系最核心的一个任务,那你就要知道这些工具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为什么我说教科书是具有指标性的?我们要正确理解教科书的意思,它的意旨何在。以台湾的法学教科书来讲,在我看来到现在为止没有一本是合格的。这当然是很苛刻的,也不是因为我没写。重要原因是在德文里讲教科学(Lehrbuch)——他们另外还有学习手册(Lernbuch)——也就是说基本上一种是法体系的再建构,又叫内在体系。德国人要写民法债的教科书的时候,他不会照民法债编的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一页一页地写下去。他会把他思考的这个问题,在过去论文的基础上重建这个体系,他会做一些微调或者大的调整,建立他的一家之言。教科书的贡献不在于问题的解决,因为他没有空,教科书写500页如果处理500个问题,每个问题只有一页,但你写论文起码要二三十页。在我看来,教科书最大的贡献在于体系的建立,如果在某个见解上很特别,那还是要靠论文来把它发挥出来。所以教科书的写作必须是一个体系的重建。以民法来讲,从法典化的那天开始它就走入一个律动,一个学者慢慢在10年、20年以后写出来的教科书,就已经在建立另外一套内在的体系,是更富有逻辑、更好运作的。因此我说,像台湾,我们从操作手册式的法学起步,现在教科书进步很大,很多老师写得很好的教科书,是把一些案例、一些论文的建议都合在一起了。可是他们始终没有改变一个习惯,就是照法条的次序去写,他不觉得有权利甚至有义务要把这些法条、规则重新编过,形成一个更合理的体系。如果没有,你就去写一本入门的教科书给大一、大二、大三学生看,就是德国人讲的学习手册(Lernbuch)。如果你要写一本真正的教科书,是要给同行看,给学生去深思的,像拉伦茨(Larenz)、卡纳里斯(Canaris)、梅迪卡斯(Medicus)他们写的教科书不会互相复制。在台湾,学者写教科书的时候没有这个意识,所以把教科书写得像法条释义书。
法条释义书的功能和教科书是不一样的,它是按照法条的次序编写的。法条释义书的功能是去记录实务和法学的发展。你随时都可以顺着法条的次序去找到社会中发生的什么问题,在这个条文里学者形成了什么见解,实务是怎么一个见解,什么是通说、什么是少数说,或者有的法条评释书有着更大的企图心,将其他地方在同样问题上作一个法比较学的整理。所以逐条释义是非常重要的指标,表示它的成熟度,因为它记录了法学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因此,它有一个形成典范的功能,比如通过它可以大概知道刑法上的争议,现在通说是这样,他们在处理这些问题。这就是我们讲的,法学研究的力量和资源会慢慢集中起来,然后慢慢形成一个当代的主流,慢慢典范又转移改变。所以在我看来,法学要发展,工具是很重要的。在台湾我们可以期待王泽鉴老师、其他几位老师将来写一本大胆的、不一样的教科书,但是我们没有办法期待生产一本逐条释义书。到现在为止,只有公平交易法出过逐条释义书,但也已经变成历史了,因为没有不断地修改和记录,所以它已经成为没有太大价值的逐条释义书。大陆有这个条件,有充沛的人力,有这个能力,大家都积极想要投入其中做点事情,要把他们组织起来。德国发展出来的逐条释义书大概都是在几个学者领导之下,法官、律师共同参与的,他们从不同点去把资料收集起来、记录下来。而相对而言,教科书是学者做一家之言的地方,是作为一家之言的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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