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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台湾法教义学的重要发现与规则整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到大概1990年以后,台湾学者意识到要问自己的问题,才会发现有些问题是德国人从来没有问的,但是在台湾存在,在法院在实务中都有。问自己的问题是法教义学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怎样在生活中找问题,最后在条文里头整理出一些规则,然后把规则系统化。这个是很明显的移植上的问题,因为文字的差异,因为你没有问自己的问题。

浙大法律评论:台湾法教义学的重要发现与规则整理

一直到大概1990年以后,台湾学者意识到要问自己的问题,才会发现有些问题是德国人从来没有问的,但是在台湾存在,在法院在实务中都有。问自己的问题是法教义学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怎样在生活中找问题,最后在条文里头整理出一些规则,然后把规则系统化。

我自己教物权教了很久,也认识到自己的这个短处,但是比较早地觉醒。我发现,第一个结构性地被忽略的问题是:我们把德国、瑞士的物权法移植过来,忽略德国人跟瑞士人讲的不动产包含了土地和建物,它基本上不是土地,可是在所有的德文字典里,Grundstück就是土地。所以我们就讲土地,可是忘了把不动产界定为土地或者土地上的定着物。因此在建立制度的时候,我们就一直把土地和建物不自觉地当成合一的东西,而忽略它们是分开的,而且常常是分开的。因此,这种分开产生的土地的利用冲突在实务中从来没少过,但在条文里从来没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的地役权就是土地和土地的关系,在德国建物和建物的关系也包含在不动产役权中,就是所谓的Dienstbarkeit。这笔土地和那笔土地的关系,不是只有通行这种役权,还有地上物的互相利用。可是在台湾,把它制订成地役权以后,我们就忽略了,如果涉及建物和土地邻地的利用就不能设立地役权。一直差不多快到2000年修改“物权编”的时候,我建议把它改成“不动产役权”,这个上位的“不动产”概念,才精确地反映了Grundstück。因此,不动产役权可以是土地和土地的相互利用,也可以是土地的建物跟建物相互利用。这个是很明显的移植上的问题,因为文字的差异,因为你没有问自己的问题。一直到最近,台湾的实务界才开始问,如果土地不是租赁而是借贷,那在土地借贷的关系上,建物碰到了所有权的移转以后,土地新的所有人要请求拆屋还地,法院要不要准许?为此实务界吵得不可开交。这个问题应该50年前就开始吵了,因为它应该早就有了。可是因为教科书、论文都在重复德国人问的问题,忽略了在移植过程中这些不一样的地方,因为你在做教义学的时候,其实是在做第二手的教义学或者第三手的教义学。你一直在问他们的问题,很多问题在台湾从来没发生过或者是不必要的——“学者经常争议”是他们的争议,其实跟我们没关系,但是我们的学者不知道。(www.xing528.com)

像这些问题,我们作为法律研究者在研究的时候,要认识到我们的困境。就是说我们并没有传统,我们不是从注释罗马法开始,我们就是囫囵吞枣去把一些已经注释好的内容弄进来,然后学习、开始复制它的问题。很多问题在台湾存在,我刚刚把它当笑话来讲,其实慢慢走到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从第二手再走到第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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