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要谈最近的一些理论,我把它称为法律背景论(legal origins theory)。法律背景论是世界银行支持的讨论,由一些财经学者研究国家发展、经济效率和法律背景的关系,比方说把德国、法国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美国或加拿大这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作比较,看看有什么样的相关性。经过一些个别议题的讨论和整体的整理,他们非常确定地说,没错,英美法系会比较有效率。最主要的原因,第一个是英美法系让私法自治的空间保留得最大、最完整,让私人能够非常因时、因地制宜地去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第二个,英美法系让法官有比较大的权力去找法律的答案,所以可以大量减少官僚成本,不会被一些僵硬的教条束缚,所以这些——在个别议题上,他们举了非常多的例子——使得英美法系在经济发展上的效率是非常高的。
这些文章在最近10年有一些讨论,但是立刻就有很多大陆法系的学者提出反证,所以到目前为止是没有结论的,因为反证也说得非常有力。比方针对以上两个理由,他们认为前者可能混淆了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关联,后者则忽略了制度弹性与可预见性间的利害权衡。还有一些反证,则是非常有根据的统计。比方前不久一位德国学者来谈,同样的一个公司跟公司的交易,在德国可能写5页的契约就圆满地解决问题了,在法国可能50页,在英国和美国可能500页,成本是很高的,诸如此类。他的意思是说,因为德国有个很好的系统,比方债编各论、有名契约,这就把很多问题标准化了,然后还有一些格式合同把规范填补起来,最后个别的无名契约只要写出不同就可以了;英美法没有受系统的支持,只有案例,最后缔约的成本可能非常高,这个观察应该也是蛮到位的。也就是说,就整体找法立法、专业训练和缔约成本而言,大陆法系未必处于劣势,我们现在一般地讲哪种法文化、哪种知识系统比较有效率或者更具有优势,恐怕还不是那么早就可以下结论的。
但另外一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大陆法系的一个优势——如果我们不谈既有的法律系统、法律文化或既有的发展出来的成熟国家中,谁比较能够从法律中得到一些帮助——跳出来去看其他一些后发后进的国家或移植的国家,你会发现大陆法系这种法律系统,正好可以提供最有利的社会转型,移植别人法律的工具,在转轨成本和上轨成本上有明显的优势。(www.xing528.com)
以刚刚讲的德国模式为例,它的民法影响到这么多国家,遥远的俄罗斯、日本、泰国,这些国家基本上是自发地去把人家的系统搬过来。可是英美法系这种案例法,除了殖民是没有办法移植的,基本上还没有自发地去把英美法的法律方法带过来的例子。到今天,很多殖民地国家独立了以后,他们的法律系统还是在相当程度上依赖英国的法官提供支援。他们虽然援用这些案例,可这都是经过100年、200年的殖民才学习到的,他们没有办法自发学习。可是通过法典、通过这些系统的结晶,你去做一些再教育,基本上就可以很快地把一套法律系统移植过来。两个法文化在这一点上,未必绝对地是哪一种好,但是你要了解自己的缺点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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