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座也有几位老师在海外留学或观察过,我不晓得有没有这样的感觉,以我自己来讲,原来受到的一些训练和教育,到了德国后好像只会更肯定、更强化我们学习的价值。老师也是在大课堂讲课,学生做笔记,只是他们比我们做得要好很多,更精致而已。可是各位去想象,德国学者到美国是什么景象,我们中国学生到美国读书有什么样的感触?其实很有意思。
我在很早以前就读过一篇文章,印象很深刻,那位作者现在已经是大教授了,叫作迈克尔·马蒂内克(Michael Martinek),那个时候还是个年轻的助教。他在“二战”以后没多久到了美国,那时候美国有援助,鼓励德国的年轻人去看看:为什么人家把我们打败,一定有理由的,说不定法律比我们好。马蒂内克那篇文章叫作《法律文化的震惊》(Rechtskultur-Schock),他用了社会学的一个词语“文化震惊”,也就是这两种法律文化的碰撞。德国学者可以说是把概念法学做到极致,这个年轻人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读美国的法律,他快要昏倒:这叫读法律吗?他的文章里写了至少四个他认为不一样的地方。第一个,在德国,人们认为法律是一种教育Bildung,在法学院学法是要把这些年轻人、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的思想改造过来。德文叫Bildung,一个很生动的用语,就是教育,意思是要印刻在你的脑子里,像图画一样。Bildung就是改变你的人格,才叫法学、法学教育。在美国人的观念中,法学院要做的只是训练(training),好像一个篮球教练教你怎么上场打球,却没有要改变你什么想法。第二个明显不同,在德国,法学是一门科学,它是可以去不断改善、不断精进的一种系统的研究,但是在美国人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常识(common sense),法学只是让你接近生活,找到生活的智慧。第三个不同,德国的法律、法学教学是要去追求更抽象的思考,它抓住一点,希望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然后把这些问题都掌握起来,最后我们对整个世界都找到一套合理的法律,是系统的研究,但是在美国从来没有人这样想过,他们认为法学的研究是具象的、具体的。最后一点就是体系和个案的不同。所以马蒂内克所谓的文化震惊、文化碰撞无非就是这个。(www.xing528.com)
到后来在美国的法学界,有思想的、能力很强的人会去融合其他的社会科学的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进行更高等的知识活动,他们就不会停留在案例的分析上,而是开始去跟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结合。因此这是两种知识活动,其实这些德国的学生大多数都读到了硕士,就回到国内做法官、做律师、做教授。他又回到同样的思考,基本上不会带着太多的不同,你还是你,我还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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