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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18世纪法治国的理念主义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法律就不是国家,这叫Rechtsstaat,所以这个概念通常翻译成“法治国”。接着就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再过不到100年有德国民法,这中间有西班牙民法等等,这些法典化运动,基本上是在追求一个理性的法律。

浙大法律评论:18世纪法治国的理念主义

这个情况到17、18世纪,理念主义的重要哲学康德、黑格尔、费希特开始谈论法律和国家的关系,开始有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考,法律的理性这些说法都出来了。法治国这个很重要的概念,德文叫Rechtsstaat,就是把国家和法律连在一起考虑。当时主权国家的思想慢慢开始成熟,国家掌握的公权力不一定代表恶的暴力、不好的权力,如果它是通过一些理性的法律作基础,跟国家合二为一的,国家本身就是由法律组成的。没有法律就不是国家,这叫Rechtsstaat,所以这个概念通常翻译成“法治国”。我们常常讲,这跟英文所称的“法治”(rule of law)可以作一个区分,Rechtsstaat如果就翻译成rule of law,你会发现内涵其实很不一样;Rechtsstaat有人把它翻译成rule through law,它有把法律和国家合二为一这样的理想,是以非常大的乐观主义在思考法治这样一个问题。这样一些哲学思考再加进来后,跟前面罗马法的基础结合,慢慢在欧洲很多国家出现一个法典化的运动,跟着主权国家的兴起,要把法律更系统化、合理化。接着就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再过不到100年有德国民法,这中间有西班牙民法等等,这些法典化运动,基本上是在追求一个理性的法律(参见图1)。

图1 民法典的跨国积累和范式转移(www.xing528.com)

到了最近,就是莱因哈德·齐默曼讲的,在当代看到了新一波的欧洲法学者的热情。从1980年丹麦学者兰德(Lando)开始组织起来去讨论研究欧洲的共同契约法,到后来德国学者巴尔(von Bar)领导的侵权行为、合同法的小组,有很多这种小组以跨国形式的组成,再去寻找一个共同的最理想的法律,在欧洲国家产生很像14世纪那样的运动。可以看到,在欧洲这个大陆法系的摇篮,以及这些国家后面影响到的比如东亚、俄罗斯,还有许多东欧国家如土耳其等,基本上就是建立一个从社会科学角度来看,完全不能被归类到具有那样含量的知识体系。但大陆法系学者其实具有一种很高的热情,他们认为是在做一种科学的、系统的研究,所以德文就这样肯定地讲,这是一个Rechtswissenschaft(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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