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2.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其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即“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依法律规定,以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涉及建设工程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地域管辖。协议地域管辖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在选择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的规定。
(4)专属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指基于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涉及建设工程的专属地域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移送法院对移送管辖要作出裁定。移送裁定对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也就是说,既不能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自行转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确实是移送错误或者审理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后移送的案件,不属“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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