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10-5
2004年9月,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东区地块的某科研楼酒店公寓工程,与北京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0万m2,合同价款为1.5亿元,合同工期为21个月。
在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将工程交由张某承担和组织垫资施工,即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持续拖欠张某工程款,后以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单方提出中止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发函给工程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要求其停止项目的混凝土供应,造成工程全面停工。工程停工时,张某及其施工队已完成全部地下结构并已施工至地上结构局部第11 层,完成结构工程建筑面积约6 万m2,已完工程内容价值为1.2亿元。(www.xing528.com)
为将张某从工地赶走,发包人起诉到丰台区法院,要求承包人北京某建筑公司腾退工地现场。该案经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最终判令承包人北京某建筑公司腾退现场。张某的大量建筑材料、设备等被迫遗留在施工现场,其后法院将这些财物事实上交由发包人控制。
更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与第三人合谋采用“先支付后洗回”的方式,编造已付款的假象,即被告先以转账支票的付款方式支付给第三人8097万元,其后第三人用原告的名义开具对应数额的发票给被告,同时第三人分5次将7748万元转账付给了被告的某关联公司(原告因未取得工程款且被告持有第三人开具的巨额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原告不得不四处告状和向检察院举报,后被纪检监察部门重视,经过刑事侦查,上述洗钱的过程得以查明)。
分析:鉴于原告为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和企业资质等,其所从事的施工活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承包活动,以及被告拒绝付款且恶意制造假付款的证据,上述北京市两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其有关认定内容于张某明显不利,工程也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诉讼争议标的巨大,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强烈,因此,本案例中张某的诉讼主张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从诉讼程序方面到实体方面,无一不需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细致准备。建议张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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