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10-3
杨光(化名)等四住户(原告)的房屋与宁都县粮食收储公司的老宿舍楼南北相邻,中间隔一宽为4.5m 的巷道,杨光等四住户的住宅楼在南侧,四住户分别住该楼二、三层,该楼北侧有长7.2m、宽1.5m 的阳台,底层为高2.2m 的杂物间。2008年宁都县粮食收储公司将老宿舍楼拆除,并申请改建为二层的超市。2008年9月24日,宁都县建设局经审查后在宁都县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公示栏及宁都县政府网对购物中心平面规划图进行了公示,于2008年10月15日为第三人宁都县粮食收储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2008—135号,规划建筑二层,限高10m,与原告住宅相邻部分的间距为距底层杂物间最窄处4.9m,最宽处5.44m。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第三人即开始进行建设,按照设计图纸,第三人所建超市的实际高度为8.6m。在建期间,四原告得知第三人超市建设规划许可的详情,认为其建筑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为此四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宁都县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www.xing528.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经许可建设的超市属非住宅建筑,其高度为8.6m,为低层建筑。《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需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划要求。”被告规划许可建设的超市,南侧外墙与四原告房屋北侧阳台(该阳台长为7.2m,宽为1.5m,阳台东西向的长度占其北侧墙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最小间距为4.9m,因此该许可违反了该导则关于间距的强制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宁都县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宁都县建设局对第三人宁都县粮食收储公司颁发的建字第2008-135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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